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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相关事项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相关事项要求,现制定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相关事项的工作方案。
审核员应当根据《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等规定,要求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落实诚信义务相关事项。审核员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材料后,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提交下列文件,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行人提交文件清单
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1、发行人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该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说明发行人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
⑵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⑵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⑶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⑷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加承诺以下内容,并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⑵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对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明确具体时间)
5、发行人监事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保荐机构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7、发行人律师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8、申报会计师承诺函
承诺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10、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1、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含老股东转让方案)
二、信息披露要求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和“重大事项提示”、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一节和相关位置需披露以下信息: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对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同时披露发行人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包括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前作出的承诺),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约束措施应当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
7、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
老股转让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数、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
首次公开发行时,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说明书应当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⑴ 公司控股股东;⑵ 持股10%以上的股东;⑶ 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⑷ 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股东;⑸ 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此外,发行人应当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⑴ 相关承诺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⑵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同时,把保荐机构还应当分析公司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
2、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⑴ 相关承诺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⑵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同时,发行人律师还应当分析公司股东股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