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IPO案例:华昌达(20111129公告)

1、使用“生产人员提供的生产工时数”衡量产能情况

由于发行人所提供的生产线均为非标设计,各生产线在设计工艺复杂程度、耗用原材料成本及价格等方面相差较大,以生产线条数无法真实反映出发行人所具有的产能情况,而生产人员提供的生产工时数更能客观反映发行人所具有的真实产能情况。

发行人产能的增加受制于机器设备与生产人员的生产能力。发行人按照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配备生产人员的人数,因此在机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与之相匹配的所有生产人员全年所能够提供的标准生产工时就是发行人全年的产能,这些生产人员全年提供的实际生产工时就是发行人全年的实际产量。

机器设备正常运转不是仅指某一台或者某一类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而是指所有机器设备按照正常的生产工序、正常的生产环节、正常的生产时间进行正常运作。标准生产工时与实际生产工时都是以维持现有机器设备正常运转为基本前提,标准生产工时=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配备的生产人员人数×每天标准工作小时数×每年正常工作日天数,代表发行人的产能;实际生产工时=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配备的生产人员人数×每天实际工作小时数×每年实际工作日天数,代表发行人的实际产量。

实际生产工时除以标准生产工时,代表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

综上,这一产能测算方法具有合理性,其假设条件之一的设备正常运转不是以某类设备的正常运转作为标准,而是指所有机器设备按照正常的生产工序、正常的生产环节、正常的生产时间进行正常运作。

审核关注:“问题十四:发行人披露其产能的增加受制于机器设备与生产人员的生产能力。请发行人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配备生产人员的增加情况以及与产能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合理性以及逐年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

审核关注:反馈意见问题一:“2003年发行人前身成立时,颜华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68万元,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69.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用承兑汇票出资及证明其所有权事项的具体情况。(2)出资人颜华取得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以及合法拥有该票据权利的依据。(3)承兑汇票未见出资人背书签章,背书不连续的原因。(4)用于出资的承兑汇票的后续支付、兑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实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资协议的约定,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并对承兑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支付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反馈问题1:“发行人未按反馈要求披露颜华用于出资的汇票的后续贴现或转让情况,请补充披露,并说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请保荐机构、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答: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有限公司设立时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出资形式,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禁止银行承兑汇票的出资形式,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支付功能,也具有相应的实际价值,颜华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已通过验资机构审验并在有权机关登记备案,该等出资的价值是充足的,并已由有限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颜华以该等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颜华本人不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主体资格及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不影响颜华出资的真实性,不影响有限公司设立的有效性,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与政府另类“对赌”(未达到特定的收入和税收目标,地方政府有权收回土地或要求补缴补偿金)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风险:

2008129,大智装备(甲方)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乙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成套汽车自动化生产设备生产项目,项目于3年达产后,实现销售收入4.5亿元,上缴各项税收2,000万元;乙方同意以18万元/亩的优惠地价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位于开发区5W1地块内的约45.138亩土地(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准)作为甲方项目建设用地,若甲方不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建设规划等条件,乙方有权收回土地或要求甲方补缴20/亩土地出让金。201156日,发行人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书》,对《投资协议书》第五条进行了变更,取消了原条款中关于甲方同意乙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约定。

   协议约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系项目投产三年后(即20137月份)的考核指标,若大智装备在投产三年后无法完成以上各项指标,则存在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风险,补缴金额为902.68万元,会相应增加发行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902.68万元,按50年摊销,则每年影响发行人利润总额18.05万元(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