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10-05-03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公务员
 
《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财政部党组《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财党(2010)35号)规定: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已担任的要求在发文起两个月内辞职。该《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部属社会团体中由财政部明确行政级别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企业兼职。


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3、国企相关人员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
 
《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