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9-07-06

——四川成渝IPO:首例国有股转持 意向性收购协议解决同业竞争

[关于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 股首次上市划转部分国有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09]39 号)的批复,若本次发行A 5 亿股,国有股东川高公司将所持的30,229,922 股发行人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华建中心将所持19,770,078 股发行人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无其他国有股东,上述两家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5,000 万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川高公司和华建中心最终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具体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的数量按各自持股比例确定。按本次发行股数的上限500,000,000 股计算, 发行后总股本3,058,060,000 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3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同业竞争]

……

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遂宁段与遂渝高速公路客观上构成成都经遂宁至重庆的高速公路外,川高公司目前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其他高速公路与本公司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所处区域不同、走向不同及服务对象不同,均不与本公司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二)关于成都经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说明

1、成(都)遂(宁)渝(重庆)高速公路客观上与成渝高速公路成都至重庆的直达车形成同业竞争的原因

……

2、成遂渝高速公路通车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限

……

3、解决遂渝高速公路同业竞争的措施

1)川高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川高公司于2007 12 6 日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川高公司承诺:①川高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成南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遂渝高速公路的车辆流量情况,供本公司分析研究成遂渝高速公路的盈利情况使用;②如本公司根据其评估判断,认为收购川高公司持有的成南公司股权或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的权益的条件成熟,向川高公司及成南公司提出收购成南公司股权或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权益时,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川高公司或促成成南公司按公允的市场价格转让川高公司持有的成南公司股权或成南公司持有的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权益给本公司而不附加其它条件,以避免同业竞争;③在本公司收购前述股权或权益前,川高公司督促成南公司将不采取任何措施吸引往来成都至重庆的直达车辆经过其控制的成南高速公路和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④在本公司发出本承诺函规定的收购要约前,如有第三方欲收购川高公司持有的成南公司股权或成南公司所持有的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的权益时,川高公司承诺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等条件下,本公司享有优先收购权。

2)本公司与川高公司、成南公司签署《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资产收购及相关事项的意向性协议书》和《成南高速公路资产收购及相关事项的意向性协议书》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司于2008 3 20 日与川高公司、成南公司签署《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资产收购及相关事项的意向性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成南公司同意将其所属遂渝高速(四川段)的资产出售给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受让该资产;本公司启动对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资产的收购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按照公允的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及相关具体事宜,协议三方在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报批程序,本公司计划拟在2009 12 31 日前完成遂渝高速(四川段)的收购工作;川高公司同意在2010 12 31 日前将其持有的成南公司股权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但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公司于2008 5 9 日与川高公司、成南公司签署了《成南高速公路资产收购及相关事项的意向性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成南公司同意将其所属成南高速的资产出售给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受让该资产;本公司启动对成南高速公路资产的收购前期准备工作,并将按照公允的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及相关具体事宜,协议三方在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报批程序,本公司计划拟在2009 12 31 日前完成成南高速的收购工作。公司董事会认为拟收购的成南高速公路项目有着良好的预期经营前景,成功实施收购后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项目总投资10.45 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63 亿元,项目贷款7.5 亿元(其中包含省交通厅代为还本付息的1.5 亿元)。由于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的区位特点和所覆盖区域经济的增长,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项目的通行费增长和财务表现前景比较乐观。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2001 5 月编制的《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项目20 年的内部收益率为9.0%(四川省高速公路实际收费期限一般是30 年),动态投资回收期为14 年。成渝公司已于2008 3 月底启动收购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项目工作。

遂渝高速公路目前的经营情况优于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2001 5 月编制的《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测数。随着绵阳至遂宁高速公路在2010 年建成通车,遂渝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将进一步大幅提升。

成南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的成都-上海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目前上海至成都高速公路四川段2008 年底全线建成通车。成南高速途经遂宁、南充、广安、万州、宜昌、武汉直达上海,辐射四川省广元、巴中、达州等地区。遂宁、南充、广安、广元、巴中、达州等地区经济基础坚实,是四川省重要的粮、油、棉、麻、蚕、猪、水果和中药材生产基地,区内天然气、石油、煤、盐卤、水能资源储藏十分丰富,工业发展前景广阔。六地区2004 GDP 总量占全省的20%,总人口2,480万人占全省的28.85%。遂宁、南充历来是川中和川北的交通、通讯枢纽和商品集散地,区内巨大的经济发展规模和人口流动形成的交通需求。

成南高速公路、遂渝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增长和财务表现前景比较乐观。成南公司经审计的2008 年总资产935,764 万元、净资产209,867 万元、营业收入79,080万元,其中通行费收入78,179 万元(成南高速公路68,157 万元、遂渝高速公路9,636万元)、净利润27,473 万元。随着成都-上海高速公路在2009 年全线通车,其交通流量将进一步提升。

3)签署收购意向性协议书后的进一步安排

目前,公司已与川高公司、成南公司共同组建了收购工作小组来协调资产收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正在比选和聘任境内外律师、审计机构、交通流量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成南高速公路、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的资产进行审计、交通流量预测和资产评估。

在上述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按照市场原则和国家对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的收购价格。

在上述具体工作完成后,收购各方将于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签署正式的收购协议,并向四川省国资委、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报批程序。

4)收购资金安排

公司计划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后,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自有资金收购成南高速公路、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资产。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建中心及其他关联方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本公司设立时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1)签署《特许权和优先权的协议书》

1997 9 9 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厅已与本公司签订《特许权和优先权的协议书》,授予本公司以特许权及优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四川省政府确保本公司为四川省主要投资、建设、经营全省公路项目的公路公司(川高公司除外)及四川省唯一投资、建设、经营全省高速公路和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上市公司。

②在四川省政府或四川省政府授权部门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川高公司)授予四川省任何特定公路的特许权之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公司,并将该等特许权优先提供予本公司,该等通知中应详细地列明该等特许权的条件。

③如果本公司在收到前述通知的三个月内,接受上述条件的,四川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必须按照该等通知中列明的条件把有关特许权授予本公司。

④如果本公司在前述三个月内未接受四川省政府提供的优先权,四川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以在前述三个月期间后,按照不优惠于提供给本公司的条件,把该等特许权授予第三方。

⑤当四川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提供的特许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前述三条承诺的程序通知本公司并执行。

2)签署《重组合同书》

1997 9 9 日,川高公司与本公司签署《重组合同书》,确保不与本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公司存续期间,川高公司承诺:

① 在本公司存续期间,川高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四川省内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和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争业务、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争公路,除非得到本公司的承诺。

②川高公司在此授予本公司权利,在任何时候向川高公司或其属下部门/企业收购其不时拥有(全部或部份)及参与兴建、管理或经营的,在中国四川省内任何特定公路或其他公路、隧道或桥梁及有关附属设施(“被收购公路及设施”)的股权或其他权益。

③在川高公司或其属下部门/企业向任何第三方授予被收购公路及设施之前,应首先通知本公司,该通知中应充分详细列明收购有关被收购公路及设施的条件。

④如果本公司在收到前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接受通知中所述条件的,川高公司或其属下部门/企业将照列明的条件把有关被收购公路及设施出让予本公司。

⑤如果本公司在收到前述通知后三个月期间内未接受川高公司或其属下部门/企业出售有关被收购公路及设施的条件,川高公司或其属下部门/企业可在三个月期间过后,按照不优惠于提供给本公司的条件,把有关被收购公路及设施出让予第三方。

⑥ 当川高公司或其属下部门/企业就有关被收购公路及设施的出让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按前述三条承诺的程序通知本公司并执行。

2、川高公司针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承诺

2007 12 6 日,川高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除了对遂渝高速公路的有关承诺外,还重新承诺川高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不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1)本公司存续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川高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四川省内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和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本公司所属收费高速公路或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2)如果成渝公司认为川高公司不时拥有的业务与其形成实质竞争,川高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成渝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3)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向川高公司以公允的市场价格收购其在中国四川省内不时拥有(全部或部分)及参与兴建、管理或经营的任何特定公路或其他公路、隧道或桥梁及有关附属设施(“被收购公路及设施”)的股权或其他权益。

4)如果四川省政府或四川省政府授权部门向川高公司授予四川省内任何特定公路、任何条件的特许权或川高公司取得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投资机会,川高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特许权或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本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本公司,如果本公司放弃对该特许权或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川高公司可自行投资或将该业务机会提供给第三方。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川高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成渝公司不再具有直接、间接地控制地位或有重大影响。

3、华建中心针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承诺

2007 12 10 日,华建中心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

1)在成渝公司存续期间,华建中心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四川省内从事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成渝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设计、建设、经营收费、养护、管理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2)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华建中心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成渝公司不再具有直接、间接地控制地位或有重大影响。

(四)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1、遂渝高速公路现已全线建成通车,与成南高速公路的成遂段连通形成成遂渝(成都-遂宁-重庆)高速公路,成遂渝高速公路将分流成渝高速公路成都与重庆两市间部分直达车流量,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针对上述同业竞争,川高公司除于2007 12 6 日向发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作出专项承诺外,还于20083 20 日与成南公司以及发行人协商签订了《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资产收购及相关事项的意向性协议书》,并于2008 5 9 日与发行人、成南公司签署了《成南高速公路资产收购及相关事项的意向性协议书》。

2、除上述同业竞争外,川高公司目前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其他高速公路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所处区域不同、走向不同及服务对象不同,均不与发行人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已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并解决同业竞争。

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除遂渝高速公路通车(2007 年末)使得成遂渝高速公路(四川段)与发行人经营的成渝高速公路形成同业竞争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高速公路不存在同业竞争;由于成渝高速公路与成遂渝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目的不同,两条高速公路路线和覆盖区域不同,成遂渝高速公路仅分流成渝高速公路成都与重庆两市间部分直达车流量,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有限;发行人与川高公司所采取的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并将有效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和解决现有同业竞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蒙牛乳业(2319)向中粮定向发行股份:不竞争承诺

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今天(20090706)公告《新股认购、现有股份买卖及复牌》,披露:

本公司与中粮及厚朴已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五日就股份认购一事订立《认股协议》。中粮及厚朴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便持有本公司的权益。中粮将直接或间接拥有特殊目的公司70%的股权,而厚朴则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余30%

本公司将发行173,800,000股新股,约相当于本公司现已发行股本的11.13%及其在股份认购完成后经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的10.01%

[不竞争承诺]

本公司承诺,只要中粮、其联属公司及特殊目的公司仍然直接或间接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则未经中粮事先同意前,本公司不会(并促使其联属公司不会)向任何在中国乳业或食品饮品业与中粮或其联属公司有竞争的实体(或该实体在该等行业与中粮或中粮的联属公司有竞争的联属公司)发行任何股份或可转换、行使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但以下情况不计在内:(i)本公司向全体股东作出一般股份出售;以及(ii)于可交换证券或可换股证券所附的转换权或交换权获行使后发行股份,而有关发行并不违反本承诺。

中粮承诺,只要中粮、其联属公司及特殊目的公司仍然直接或间接合共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10%或以上,则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中粮不会(并促使其联属公司不会)收购任何在中国乳业与本公司或其联属公司有竞争的实体(或其在该行业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联属公司有竞争的联属公司)(竞业公司)的拥有权权益,但下列两项不适用本限制:(i)其本身(或其联属公司)的业务主要位于中国境外的实体;及(ii)中粮或其联属公司购买竞业公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而且中粮或其联属公司合共持有该竞业公司少于5%的股权。

厚朴承诺,只要(i)厚朴及其联属公司在禁售期内仍然直接或间接合共持有本公司任何已发行股份(以实际权益计算),(ii)在禁售期过后的任何时间,厚朴及其联属公司仍然直接或间接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或以上(以实际权益计算);或(iii)在任何时间,特殊目的公司根据《认股协议》提名的本公司董事中包括厚朴的代表,则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厚朴不会(并促使其联属公司不会)收购任何竞业公司的拥有权权益,但下列两项不适用本限制:(i)其本身(或其联属公司)的业务主要位于中国境外的实体;及(ii)厚朴或其联属公司购买竞业公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而且厚朴或其联属公司合共持有该竞业公司少于5%的股权,且该等股权只包括能自由买卖的流通股。

中粮如有机会投资中国境内或境外乳业,而中粮、其联属公司及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的,中粮同意先让本公司考虑该投资机会,以便本公司能够根据与中粮真诚协议的条款参与该投资机会。如果本公司拒绝该投资机会,或中粮向本公司转介该投资机会30天内,双方未能在真诚磋商后议定出投资条款的,在不违反上文有关限制中粮及其联属公司投资竞业公司的不竞争承诺的前提下,中粮或其联属公司有权在本公司不参与的情况下接纳该投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