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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SST海纳(000925)破产重整 向浙大网新(60079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致行动人通过司法裁定、资产认购和协议受让方式取得股份申请豁免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9-04-21]公告《收购报告书》、《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中国证监会豁免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浙大网新、浙大圆正、大地投资、网新教育分别通过司法裁定、资产认购和协议受让方式取得浙江海纳股份。由于上述申请人在本次收购中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最终将合计持有浙江海纳85,144,054 股股份,占浙江海纳本次非公开发行且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份总额的61.02%。上述司法裁定取得股份、资产认购取得股份和协议受让取得股份共同构成本次收购,具体分述如下:

(一)司法裁定取得股份概况

根据海口中院于2007 4 30 日作出的(2005)海中法执字58-7 号、(2007)海中法委执字第3-1 号、(2007)海中法执提字第11-1 号民事裁定书,海口中院裁定将海南皇冠持有浙江海纳2,160 万股股份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49,163,760 元的价格抵债给大地投资,并裁定将前述抵债的股份过户至大地投资。

(二)资产认购取得股份概况

根据浙大网新与浙江海纳于2008 4 1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浙大网新以其持有的网新机电100%股权认购浙江海纳新增股份。本次浙江海纳向浙大网新购买标的资产的最终作价为546,080,700 元,浙江海纳以向浙大网新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作为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发行价格为每股12.21 元,浙大网新可获得浙江海纳新增股份44,724,054 股。

(三)协议受让取得股份概况

根据大地投资、网新教育与各股份出让人浙大圆正、浙江风投、杭州融捷、杭州泰富、金时永盛、吴浩成、章全、顾伟康、赵春燕分别于2008 4 1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大地投资及网新教育拟向各股份出让人受让合计持有的浙江海纳1,792 万非流通股股份。

(四)司法裁定取得股份、资产认购取得股份及协议受让取得股份的关系

1、浙大圆正通过大地投资裁定取得浙江海纳2,160 万股份是申请人为挽救浙江海纳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了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根据该重组方案,资产认购取得股份及协议受让取得股份均为浙江海纳重组事宜的组成部分

2、根据大地投资、网新教育与各股份出让人分别于2008 4 1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均以资产认购取得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生效条件。因此,资产认购取得股份获得所有相关授权或批准是本次股权受让生效及实施的前提。

[本次收购中各收购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浙大圆正系网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更多的唐氏各公司不是)

唐氏各公司是美籍华人唐仲英先生设立的公司,主要资助教育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唐先生认为,教育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教育,可以培养出品质高尚、知识渊博的人才。2005 年,经浙江大学介绍,唐氏认识了网新集团相关人员,对网新集团“源自教育、投身科技、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颇为认同。

经过考察,对网新集团的企业经营能力表示认可。决定以唐氏企业的三家子公司:唐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唐氏财经(香港)有限公司、唐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增资网新集团,共计占股比例25%。根据2005 4 1 唐氏各公司签署的《捐赠协议》的约定,唐氏投资网新集团的回报将全部捐赠给唐氏基金会,并定向用于在中国的助学和慈善事业。唐氏公司只是在网新集团指派了两名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2浙大圆正系网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的理由

1) 浙大圆正系网新集团的第一大股东,目前浙大圆正持有网新集团10.68%股权。

2)网新集团前任董事长系浙江大学前任校长潘云鹤,现任董事长赵建系浙江大学在编职员。

3)网新集团的公司名称冠有“浙大”品牌字号(按浙江大学规定,如非浙江大学下属企业,不允许冠有“浙大”品牌字号),且网新集团主营的信息技术、机电脱硫和轨道信号等业务有赖于浙江大学相关学院和研究中心提供研发支持、信息支持和人力资源支持等。

4)网新集团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网新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网新集团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

2007930日,浙大网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学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融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东共同声明》,上述三家公司同意按照网新集团章程的约定在召开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力时,与浙大圆正提出的关于网新集团具体开发经营(包括对外投资、重大人事安排)及分歧解决的各项意见、建议和要求保持一致,并同意依据此等意见、建议和要求制作董事会决议并按决议的内容具体履行自身职责。

2008623日,网新集团股东上海金路鸿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东共同声明》,声明内容与上述公司一致。同时,该公司还特别声明,自该公司依法成为网新集团的股东之日起,该公司已经按照上述所声明的事项予以实际执行。

2008625日,网新集团的股东中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东共同声明》,声明内容与上述公司一致。同时,该公司还特别声明,自该公司依法成为网新集团的股东之日起,该公司已经按照上述所声明的事项予以实际执行。

根据网新集团董事会于2008416日修订并经审批机关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浙外经贸函[2008]412号批复批准的《公司章程》规定,网新集团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浙大网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三名董事、浙大圆正、上海金路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峰富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融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图灵计算机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中信科技有限公司、唐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唐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委派一名董事。网新集团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或授权代表通过。因此,目前浙大圆正已通过《公司章程》和上述协议安排,实际拥有网新集团八名董事会成员的表决权,即浙大圆正实际控制网新集团的最高权力机关。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浙大圆正为网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浙大圆正为网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网新集团系浙大网新的第一大股东,截止2008 12 31 日,网新集团直接持有浙大网新16.63%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网新教育以及浙江浙大网新科技产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大网新2.21%的股权,合计持有18.84%股权;网新教育系网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大地投资系网新集团全资子公司通凯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浙大网新、浙大圆正、大地投资、网新教育互为一致行动人,申请人之间应合并计算其持有浙江海纳的股份

各收购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图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浙大网新、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网新教育互为一致行动人,其有权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本次收购与浙江海纳重组事宜的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大圆正通过大地投资裁定取得浙江海纳2,160 万股份是申请人为挽救浙江海纳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了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包括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大地投资提供资金代浙江海纳清偿债务、浙大网新以其对网新机电的股权认购浙江海纳新增股份、由大地投资及网新教育豁免浙江海纳部分债务、浙江海纳非流通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大地投资及网新教育、对浙江海纳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该重组方案将有利于提高浙江海纳资产质量,提升浙江海纳的盈利能力,改善浙江海纳的财务结构,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目前收购人拟实施的资产认购取得股份及协议受让取得股份均系上述浙江海纳重组方案的组成内容。

[本次申请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申请豁免的情形]

因大地投资裁定取得浙江海纳股份、浙大网新认购浙江海纳新增股份、大地投资及网新教育受让浙江海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浙江海纳股份导致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浙江海纳的股份超过浙江海纳股份总数的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其理由分别如下。

(一)司法裁定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理由

本所律师认为,司法裁定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依据系《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理由如下:

1、浙江海纳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

根据浙江海纳2006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因浙江海纳的原实际控制人邱忠保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浙江海纳巨额资金以及利用浙江海纳违规对外担保,致使浙江海纳涉及多起诉讼,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和冻结。截止2006 12 31日,浙江海纳账面总资产为2.23 亿元,总负债为5.06 亿元,账面净资产为-2.88亿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由于浙江海纳20042005 年度连续亏损,浙江海纳股票交易于2006 5 8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风险警示,且浙江海纳2006 年度财务报告被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购人大地投资裁定取得浙江海纳2160 万股时,浙江海纳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

2、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了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

为挽救浙江海纳,解除违规担保负债,改善浙江海纳资产质量,恢复浙江海纳持续经营能力,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了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浙江海纳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进行债务重整,即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批准包括债务减免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草案的方式,实现浙江海纳债务的部分减免。同时拟由大地投资代浙江海纳用现金一次性清偿债务减免后剩余的浙江海纳所负债务,从而完成浙江海纳债务重整,大地投资成为浙江海纳的债权人。

2)在完成债务重整的基础上,浙江海纳将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地投资以豁免代浙江海纳清偿债务的款项为对价,获得浙江海纳其他非流通股东的部分股权,从而成为浙江海纳的控股股东。同时,浙大网新拟以优质资产认购浙江海纳定向增发股份,从而改善浙江海纳的资产质量。上述大地投资豁免浙江海纳债务、浙大网新以优质资产认购浙江海纳定向增发股份,为本次浙江海纳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该重组方案可以提高浙江海纳资产质量,提升浙江海纳盈利能力,改善浙江海纳财务结构,增加流通股股东权益。

3、本次重组方案已获得浙江海纳股东大会批准

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涉及的大地投资在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代偿浙江海纳债务已实施完毕,重组方案涉及的债务豁免、浙大网新以优质资产认购浙江海纳定向增发股份已分别获得浙江海纳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浙江海纳股权分置改革已获得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涉及的内容均已获得浙江海纳股东大会的批准。

4、收购人浙大网新、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网新教育已分别作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浙江海纳中所拥有的权益

根据收购人浙大网新、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网新教育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浙大网新、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网新教育均分别承诺在浙江海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浙江海纳股份。

基于上述,本次申请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二)协议受让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理由

本所律师认为,协议受让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依据系《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根据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的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协议受让取得股份为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的重组方案的组成部分,协议受让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与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的司法裁定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理由相同。

(三)资产认购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理由

本所律师认为,资产认购取得股份涉及的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依据包括:(1)《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理由如下:

1、根据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的挽救浙江海纳的重组方案及本所律师核查确认,资产认购取得股份为收购人浙大圆正及大地投资提出的重组方案的组成部分,协议受让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与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的司法裁定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理由相同。

2、资产认购取得股份涉及的豁免要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理由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海纳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非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以及批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2)根据浙大网新于2008 年月4 1 出具的《承诺函》,浙大网新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浙江海纳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资产认购取得股份涉及要约受让义务豁免事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申请性质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

[浙江海纳的重组包括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债务重组及后续的资产重组]

1)债务重组已成功实施

鉴于浙江海纳的债权人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浙江海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进行重整,即由法院裁定、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方式,减免浙江海纳的债务。浙江海纳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浙江海纳的本金偿债率为25.35%。网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大地投资以浙江海纳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产价值11,072.87 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完成浙江海纳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已于10 24 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11 21 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重整计划,终止浙江海纳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大地投资拥有对浙江海纳9,844.29 万元的债权。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大地投资转让其享有的浙江海纳的2,650 万元债权给网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网新教育,因此,大地投资和网新教育同时成为浙江海纳的债权人,大地投资拥有对浙江海纳7,194.29 万元的债权,网新教育拥有对浙江海纳2,650 万元的债权。

同时,大地投资和网新教育还承诺,对于可能存在的未申报债权,如果经法院裁定确认,大地投资和网新教育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负责清偿,并豁免由此形成的对浙江海纳的债权,浙江海纳无须承担对任何一方的偿还责任。

2007 12 29 日,杭州中院下达(2007)杭民二初字第184-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07 12 24 日起,浙江海纳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浙江海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开展

浙大网新经过认真的调研和决策,拟在浙江海纳债务重组的基础上,以其持有的网新机电100%股权认购浙江海纳新增股份,实现共赢。为此,网新集团之孙公司大地投资于2007 年通过法院裁定取得浙江海纳2,160 万股股权,从而成为浙江海纳的股东。

该方案一方面提高了浙江海纳的资产质量,提升了其盈利能力,保证浙江海纳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给予了机电业务独立发展的平台,可以为机电业务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