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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利尔化学:向管理层奖励和转让国有股权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6-18]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历史沿革]

……

1)第一次股权变动:绵阳亚太退出,化材所补充出资

由于利尔化工成立后,股东绵阳亚太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其出资额,1995 9 26 日利尔化工董事会作出《关于合资各方出资股份变动的决议》,以当时利尔化工的注册资本为作价依据,由化材所接收绵阳亚太30%的股权。

化材所随后以现金和化工机械设备补足30%股权对应的72 万美元出资。本次化材所接收股权后补足出资经绵阳市绵咨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了绵咨会发[1995]05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5 9 30 日合资双方已足额投入注册资本,以上股权变动于1995 11 9 日经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绵经贸外资[1995]42 号文《关于“四川绵阳利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条款变更的批复》批复同意,并确认公司中文名称为“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6 4 7 日重新领取企业名称及股东变更后的外经贸川府绵字[1993]008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1997 3 21 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川绵总字第000231-1/1

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利尔化工股权比例如下表:

……

本次股权变动及补充出资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① 绵阳亚太未在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出资,违反了合营合同的约定,使利尔化工的注册资本无法全部到位。

② 化材所接收绵阳亚太的股权后的补充出资中有部分实物资产,该部分实物资产没有按照当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履行立项、评估等手续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意见,鉴于:

① 该等实物出资已履行了相应的过户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发生因该等实物出资引发的法律纠纷或争议

2006 11 23 日,公司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向财政部上报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了上述事宜;

2007 1 30 日,中物院院资管[200712 号《关于化工材料研究所及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资的补充批复》补充同意此次未评估事宜

2007 6 21 日,财政部财防[2007]88 号《财政部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没有对上述事宜提出异议,并确认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

发行人律师认为,绵阳亚太没有在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构成违约。化材所替代绵阳亚太并以化工机械设备补足了出资,符合其行为时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绵阳亚太没有在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化材所以实物补充出资在程序上存在的法律瑕疵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及存续,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

2)第二次股权变动:久远集团及化材所增资,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

2000 4 3 日,利尔化工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吸收四川久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利尔化工,化材所和俄化物所与久远集团三方于当日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以当时利尔化工的注册资本为作价依据,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5,439 万元;其中久远集团和化材所分别向公司以现金增资2,500 万元和1,564 万元,以当时利尔化工的注册资本为作价依据。绵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全部到位出具了绵同人会验字[2000]116 号《验资报告》。

2000 5 17 日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以绵经贸外资[2000]21 号文同意利尔化工因股权变更后外方出资比例降为6.3%转为内资企业,不再享受原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2000 7 26 日利尔化工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510700180117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资完成后,利尔化工股权结构如下表:

……

此次增资未依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利尔化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意见,鉴于:

2006 11 23 日,公司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向财政部上报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了上述事宜;

2007 1 30 日,中物院院资管[200712 号《关于化工材料研究所及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资的补充批复》补充同意此次未评估事宜;

2007 6 21 日,财政部财防[2007]88 号《财政部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没有对上述事宜提出异议,并确认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

发行人律师认为,此次未评估事宜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

5)第五次股权变动:向管理层奖励并有偿转让股权

2004 3 31 日经利尔化工股东会同意,久远集团、天晨集团、化材所和俄化物所向陈学林、张成显、张俊、蒋勇、黄世伟、魏平、靳妍红、何勇、宋剑安九名经营技术团队人员以奖励和有偿转让的方式转让12.6%公司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向管理层股权奖励以川政会评字(2003)第3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无形资产‘二氯吡啶酸及氨氯吡啶酸的工业化生产技术’评估价值为基础,根据相关人员在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中的分工和贡献大小确定具体奖励比例。

本次向管理层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川政会评字(2003)第03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利尔化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利尔化工截至2003 9 30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总额为4486.90 万元。2004 年久远集团、化材所向管理层有偿转让共计2.236%的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00.327 万元,转让总价格为100.327 万元,股权转让款已于2004 6 月底前支付完毕。

公司于2004 7 12 日依法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后,利尔化工股权结构如下表:

……

中物院作为久远集团和化材所的国有资产主管单位,国发[2000]40 号文授权其对所投资企业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依据国发[2000]40 号文,中物院具有相应的权限批准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

上述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作为利尔化工2003 年资产重组方案的一部分,于2004 5 31 日获中物院院资管[2004]78 号《关于对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院资管[2004]78 )的同意,该文件批准久远集团和化材所将所持部分利尔化工股权对利尔化工经营技术团队进行奖励与有偿转让,该文件认为:对公司经营及技术团队实施股份奖励,奖励股权共计8.631%,其中久远集团和化材所共奖励股权4.864%按净资产评估值计为218.243 万元,占无形资产二氯吡啶酸及氨氯吡啶酸的工业化生产技术评估价值的21.91%,符合国家及院有关政策精神;向经营及技术团队转让股权3.969%,其中久远集团、三所共转让2.236%,股份的计价依据为净资产评估值,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精神。

中物院虽以院资管[2004]78 号批准本次股权奖励与有偿转让,但未对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的有偿转让部分的转让方式予以明确。由于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行为发生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已生效实施,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的有偿转让部分,没有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久远集团、化材所直接以协议方式向利尔化工的经营和技术团队奖励和有偿转让股权,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2006 11 23 日,中物院院资管[2006]257 号《关于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补充批复》批复同意了久远集团、化材所以协议方式向利尔化工的经营和技术团队奖励和有偿转让股权,并对实施奖励及转让的股权比例进行确认的同时,对以协议方式有偿转让部份股权的转让价格进行了调整200611 24 日,久远集团、化材所分别与陈学林等8 名利尔化工经营技术团队人员(原受让人之一靳妍红已退出)按中物院院资管[2006]257 号文件的要求就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转让价格调整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已于2006 1130 日前补交了以上有偿转让部分应补交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18.922 万元(假如仍将靳妍红视为受让人之一,则相应的转让价格为121.865 万元)。

由于利尔化工的国有法人股东化材所及久远集团分别为国务院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物院的下属事业单位和全资公司,根据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 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6 5 30日财政部令第36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及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利尔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需由财政部审批。

利尔化学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向财政部提交了《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关于报送整体变更设立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材料的函》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院资管[2004]78 号、院资管[2006]257 号以及其他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该等材料已向财政部披露了本次股权奖励及转让事宜。经财政部对上述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的批文、股东会的决议、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评估报告、支付凭证等进行了全面的严格的审核,并与中物院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及确认后,未对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相关问题提出异议,于2007 6 21 日出具了财防[2007]88 号文《财政部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利尔化学股权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在同意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对于久远集团、中物院化工材料研究所、香港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及8 位自然人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都进行了确认

保荐人认为:“鉴于国发[2000]40 文授权中物院对其所投资企业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中物院作为久远集团和化材所的国有资产主管单位,中物院具有相应的权限批准久远集团和化材所向管理层奖励及有偿转让公司股权,虽然上述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事宜未按当时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但鉴于中物院根据国发[2000]40 号文的授权以院资管[2004]78 号批准了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事宜,并以院资管[2006]257 号文对上述股权奖励及以协议方式有偿转让事宜进行了最终的确认;同时,中物院在向财政部报送利尔化学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过程中,已经把包括本次股权奖励及转让在内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财政部作为中物院及其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管机关,在审查利尔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事实上亦对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在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中对包括久远集团、化材所、中通投资及8 名自然人所持股权数量、持股比例进行了确认。因此:久远集团、化材所向管理层奖励及有偿转让公司的股权事宜,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故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批准及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符合《公司法》(1999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但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的有偿转让部分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过程中存在瑕疵,没有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鉴于中物院根据国发[2000]40 号文的授权批准了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事宜,财政部作为中物院及其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管机关,在审查利尔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事实上亦对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财防[2007]88 号文件并未对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事宜提出异议,并对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作出确认,故相应的批准及转让程序已经完备。本次股权奖励及有偿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会导致利尔化工经营技术团队因本次股权奖励和有偿转让而取得的利尔化工股权存在权属争议,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

8)第八次股权变动:自然人股东靳妍红转让所持全部股权给久远集团

2005 12 30 日,利尔化工自然人股东靳妍红女士与久远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久远集团按靳妍红女士以4.24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靳妍红女士所持公司0.3%的股权,此次转让以靳妍红原购买该等股权的价格为依据。利尔化工其他股东均一致同意此次久远集团单独回购行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获得了四川省商务厅川商资[2006]154 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同意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及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同意。公司于2006 10 12日依法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没有依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意见,鉴于:

① 靳妍红将其股权转让给久远集团的价格为其原购买该等股权的价格,且公司从2004 年到2006 年一直有盈利;

2006 11 23 日,公司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向财政部上报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了上述事宜;

2007 1 30 日,中物院院资管[200712 号《关于化工材料研究所及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资的补充批复》补充同意此次未评估事宜;

2007 6 21 日,财政部财防[2007]88 号《财政部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没有对上述事宜提出异议,并确认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

发行人律师认为,此次股权转让没有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主要从事吡啶类农药原药及制剂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毕克草、毒莠定和氟草烟原药均是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吡啶类除草剂原药品种。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四大洲二十几个国家,供国际知名农化企业制成制剂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少量产品在国内由本公司制成制剂销售。在2006 年全国农药百强企业统计中,本公司利润总额居全国第六位、销售利润率居第一位。公司现为国内最大的氯代吡啶类除草剂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出口和科研开发企业,主要产品毕克草原药和毒莠定原药销量均居国内第一、全球第二。

 

——立立电子IPO:回购减资消除关联交易 管理层竞业禁止 实际控制人认定 补记:证监会撤销批文及原因

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8-06-18]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2002 3 月公司减资]

为消除关联交易2001 9 22 日,公司与宁波海纳签订《股份回购合同》,约定公司按每股人民币1.4 元的价格回购宁波海纳持有的公司300 万股股份,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420 万元。上述回购价格系依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以20018 31 日为基准日对公司审计并出具的(浙东会审[2001]字第798 号)《审计报告》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01 8 31 日,公司总资产4,271 万元、净资产1,480 万元、总股本1,302 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14元,2001 1-8 月主营业务收入548 万元,净利润160 万元,每股收益为0.12 元。

2001 10 26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按每股人民币1.4 元的价格回购宁波海纳持有的公司300 万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减至1,002 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先后于2001 11 24 日、2001 11 25 日和2001 11 26 日三次在《宁波日报》上刊载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

2001 11 29 日,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回购方案的批复》(甬股改[2001]41 号文),批准公司回购宁波海纳持有的公司300 万股股份,注册资本变更为1,002 万元。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东会验[2002]字第1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1 1225 日,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300 万元,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为1,002 万元。20023 6 日,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回购减资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减少为45 名,全部为自然人。

……

[管理层竞业禁止]

……

2000 6 月立立电子设立时,宁波海纳为持股30%的第一大股东,而宁波海纳为浙大海纳控股子公司;2002 3 月立立电子完成回购宁波海纳所持30%股权后,与浙大海纳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因此,从2000 6 月至2002 3 月,由于立立电子为浙大海纳相对控股的孙公司,相关人员同时担任浙大海纳和立立电子的管理职务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002 3 月后,由于立立电子已与浙大海纳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且两者均属于半导体硅材料行业,根据当时《公司法》第61 条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不能同时在两家公司兼任行政管理职务。

上述人员中除李立本之外,其他人员均系自浙大海纳及其子公司正式离职后方任职于立立电子。李立本先生在2002 3 月至2003 6 月期间同时担任浙大海纳和立立电子的管理职务,不符合当时生效的《公司法》第61 条的有关规定。

但上述情况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浙大海纳原实际控制人自2001 年起便有意出让上市公司控股权并退出部分盈利不佳的半导体业务,并开始业务重组和引入新的控股股东的工作,而时任浙大海纳董事、总裁同时兼任立立电子总经理的李立本由于有不同意见,遂提出辞去浙大海纳董事、总裁职务,但由于当时引入新的控股股东工作尚在进行中,浙大海纳原实际控制人极力挽留,要求其留任至新股东入主后改选管理层时。在此情况下,李立本虽已淡出日常管理,但无法辞去在浙大海纳的董事、总裁职务。直到2003 6 月、7 月,浙大海纳才先后接受李立本辞去总裁和董事职务。

关于李立本兼职问题,发行人律师均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经核查,自2000 6 月公司成立至2002 3 月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宁波海纳,而宁波海纳当时系浙大海纳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发行人当时系浙大海纳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李立本在发行人作为浙大海纳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兼任发行人的总经理未违反当时《公司法》第61 条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

2002 3 月发行人完成其对宁波海纳所持300 万股股份的回购后,发行人与浙大海纳之间不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李立本虽然随后已经提出辞去董事及总裁职务,但未能及时获得批准,在客观上导致了其担任发行人总经理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1 条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规定。

……

旧《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当前适用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发行人股本变化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敏文、陈茶花夫妇,近三年未发生变动。王敏文、陈茶花夫妇均无其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且其所持上述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王敏文、陈茶花夫妇对本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演变情况如下:

2004 11 月公司增资时,王敏文先生认购公司增发股份2,000 万股,占公司增资后股份总额的28.1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此前其配偶陈茶花女士已持有公司股份260 万股,占公司增资后股份总额的3.66%,夫妇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达31.80%;此后,王敏文、陈茶花夫妇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略有变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王敏文、陈茶花夫妇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22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54%

陈茶花之弟陈卫忠,为王敏文、陈茶花夫妇的关联方,三人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达32.17%远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且公司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较低,持股比例较为分散;除王敏文、陈茶花夫妇以及陈茶花之弟陈卫忠以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35%的其他21 名股东作出承诺:本人在持有贵公司股份期间不存在与贵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本人进一步承诺,自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在贵公司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自行对该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判断,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不与贵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或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该等不一致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不应涵盖本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委托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否决票或弃权票的情形。因此,王敏文、陈茶花夫妇足以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整合优势]

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唯一家跨半导体硅材料和分立器件两个半导体子行业的半导体制造企业,涵盖了包括硅单晶拉制、硅抛光片、硅外延片以及分立器件芯片等半导体行业上下游多个生产环节,形成了一条相对完整的半导体产业链,便于发挥产业链上下游整合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有利于保证公司产品的优良品质。从硅材料生产与器件生产相结合的角度看,公司掌握半导体两个子行业之间的业务衔接和技术衔接,一方面有利于从硅材料行业的上游直接控制和保证下游的产品质量,即从单晶拉制的源头就可以控制、调整相关工艺和技术参数,以生产符合市场需要的硅抛光片、硅外延片以及分立器件芯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根据下游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及时上溯调整、优化上游环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从而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双向、互动调节,保证了上下游产品的优良品质。

2)缩短了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的周期。公司上游产品直接供给下游生产使用,特别是新开发的产品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使用、验证,从而大大缩短上游新产品的开发、市场推广的时间;公司下游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可对材料环节直接提出新的要求、进行技术改进,也可以大大缩短下游新产品的开发时间。这种优势在技术更新迅速的半导体产业中具有突出价值。

3)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产业链的合理延伸,可以实现公司主导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供给内部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外,公司通过产业链的合理延伸,可以在拓展企业生存空间、提高盈利水平的同时,有效平抑上下游生产环节之间的供求波动或结构失衡

补记:

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3日决定撤销宁波立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同时要求立立电子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立立电子于2007年9月份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2008年3月5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08年7月1日完成股票发行募集约5亿元资金已,由于涉嫌存在违规事项而未能上市。
在此期间,有媒体对立立电子的上市提出质疑,中国证监会也收到举报。针对此种情况,中国证监会按规定对立立电子已募集的资金予以冻结,并会同审计署、国资委、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浙江省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立立电子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据媒体报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调查情况,发现立立电子与浙江海纳之间在2002年的部分股权交易在程序上有瑕疵,存在可能有权属纠纷的不确定性。尽管该项股权交易发生在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期之前,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根据IPO管理办法,需要履行会后事项发审会程序。
为此,中国证监会将立立电子的申请于营企业009年4月3日提交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审核,发审委会议表决的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立立电子发行申请被否决,证监会决定撤销其发行核准决定。
证监会负责人透露,调查没有发现此前媒体所报道的立立电子掏空浙江海纳的情况,但招股说明书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包括:立立电子包括其子公司与浙江海纳之间的部分借款;浙江海纳与立立电子之间的部分设备交易;立立电子收购相关股权时的股权代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