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7-10-12

——延华智能IPO:募集资金投向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7-10-12]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整体变更]

延华有限公司2006 10 19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延华有限公司以截至2006 8 31 日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沪众会字(2006)第2212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98,851,728.71 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6,000 万股、其余进入资本公积35,289,228.71 元和法定盈余公积3,562,500 ,股本6,000 万股由各股东按原各自持股比例持有,延华有限公司原债权、债务和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10 19 日以沪众会字(2006)第2230 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进行验证。2006 11 2 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10000100742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人民币。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重新核查了发行人成立以来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历次分红凭证、验资报告、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同时对所有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逐一进行了当面询证,现出具以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公司股东会记录及决议

发行人前身于200059日成立,成立之初,共有股东十一人,分别为丁仁涛、嘉善县二轻投资有限公司(为嘉兴市大盛投资有限公司前身)、宋爱萍、屠成章、徐林元、陈志明、卜明华、韩永其、金纯、金光炘、盛大斤。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从成立之初至20061025日的设立、变更资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记录、决议,相关资料显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是由上述十一名股东行使。

为引进战略投资者20061025日股东嘉兴市大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投资)和宋爱萍分别向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风投)及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创投)转让部分股权,同年113日,公司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截至20061219日,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0061122日,上述十三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300002000192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从20061025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设立、变更资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记录、决议,相关资料显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是由上述十三股东行使。

(二)发行人分红凭证的核查

根据对报告期发行人分红情况的核查,发行人有下述几次分红:

1、根据20061018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分配2006630日以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7,250,000.00元。

2、根据本公司2005311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的决议》,决定2004年度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992,202.82元。

3、根据本公司2005311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修正案的决议》,决定2003年度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7,492,475.45元。

根据对上述分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利分配清单的签署情况、银行支付股利的凭证进行审核,发行人的历次分红是由时任登记股东领取。

(三)发行人股东的承诺

本所律师20071025日对发行人十三名股东就证监会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当面质询,股东当面陈述不存在以委托、信托或者其他方式代替其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分别作出承诺书

通过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委托、信托或者其他方式代替其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分别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和扩大公司总承包业务项目、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中心和区域中心一体化建设项目

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扩大公司总承包规模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7,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运营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公司已签署项目的运营和后继项目的承揽。虽然公司目前有较为成熟的技术经验和市场经验以及充足的项目储备,但扩大公司总承包规模上仍然受到前述披露的市场竞争风险、技术风险等影响。

(二)技术中心建设和区域中心的建设周期引致的风险

目前公司办公用房是通过租赁使用,新购置的办公用房正在建设之中,因此公司账面固定资产总额较低,截至2007630日,公司固定资产总计234.12万元。而技术中心建设和区域中心建设项目将新增3,436.84万元固定资产,尤其是技术中心建设将在6个月内完成,新增折旧对公司净利润指标产生压力,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预计每年达282.08万元,而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给公司所产生的直接盈利或间接盈利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项目完成后的当年净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公司从事建筑智能工程业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公司业务保持持续增长的基础和保证。

1、资金是公司业务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的前提条件。公司业务的运作模式,

决定了公司在策划、设计和实施建筑智能系统项目的过程中,包括在前期的市场开拓、项目招标、合同签署履约、工程设计、工程设备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都需要公司履行一定的资金垫付。随着建筑智能工程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对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垫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日益成为参与智能工程竞争的重要砝码。同时,公司新的业务领域和市场的开拓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为此,公司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的运营资金、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垫资能力,为提高公司承揽项目的成功率、扩大总承包业务规模,为公司业务保持持续增长提供坚实的基础。

2、技术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凭借前瞻性的行业解决方案在建筑智能工程市场中取得了竞争优势,逐步在数字社区和办公楼宇市场确立了领先地位,同时逐步向宾馆酒店、市政工程和科教文卫等市场领域进行拓展。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中,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技术优势,拓宽公司的业务领域,迎接国内外同行的挑战,公司确立了“以技术创造品牌,以技术赢取市场”的技术发展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一部分拟进行技术中心建设,以加快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的建设,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

3、市场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建筑智能系统策划、设计和施工企业,公司的市场开拓和占有率无疑是稳定发展的关键。当前,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为了拓宽公司业务的地域范围,减少公司业务的地域范围过于集中的风险,公司确立了“立足于华东市场,辐射全国”的区域发展目标。为了实现该目标,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业务情况和中国智能建筑市场特点,公司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一部分拟进行北京、南京、杭州、武汉区域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一体化建设,使公司业务的地域结构分布更加合理。这将为公司开拓市场、提高公司市场份额、降低业务区域过于集中风险提供有力的保证。

[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技术中心建设的总投资额为2,515 万元,其经济效益体现为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①直接经济效益为技术中心对外承接策划、设计项目、提供咨询和转让智能化工程解决方案(软件)等提供技术服务而产生的效益。

随着公司在建筑智能工程领域行业地位的提升以及公司技术中心的建设,公司对外承接智能化工程方案设计的能力和技术输出能力将大大加强。目前智能建筑市场发展较快,华东地区智能建筑的庞大的市场对策划、咨询和成熟的系统软件等存在较大的需求。公司目前的技术中心受技术队伍和资金的限制,主要围绕公司总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随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人才规模和研究设备的增强,公司技术中心主要将形成两方面的直接收入:

A、直接对外承揽咨询和设计方案产生的收入。

B、智能化工程解决方案软件等转让收入。该类软件由于内部不同模组的设计可以适应同类项目不同的客户需求,市场适应性很强。目前这部分软件已经大量在公司住宅和办公楼宇工程项目中使用。通过本次技术中心建设加大投入,形成通用化软件推向市场是完全可行的。

②间接经济效益体现为由于公司技术的提升而扩大公司总承包工程业务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这是本项目建设的主要经济效益。由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后将极大提升了公司技术力量,增大公司智能化工程方案的提供速度,提高公司的市场承揽能力,在公司运营资金的配合下,将扩大公司总承包规模。

[资产结构:以流动资产为主 固定资产比重低] 

公司的资产主要以流动资产为主,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在90%左右。流动资产中又以存货和应收账款为主,而存货中90%以上为工程施工成本。工程施工成本期末余额为未完工正在施工项目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由于公司近些年市场拓展力度加大,承揽工程业务逐年增多,会计年度内在建未完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导致年末存货的期末余额不断增加。

公司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低2007 6 月末为1.04%2006 年末为0.72%2005 年末为2.33%2004 年末为2.91%),主要是由发行人所处行业以及自身特点所决定。公司主营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服务之业务属于技术、知识密集性的智力服务行业,这些服务的提供占用固定资产较少。

 

发行人是我国最早专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承包服务的综合性工程企业之一,其主营业务涵盖建筑智能化规划咨询、工程设计、系统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集成调试、项目管理以及运维增值服务全过程。传统的建筑工程主要涵盖三块工程业务: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是在建筑工程中形成的一个新兴业务,也可称之为建筑电子工程。随着人们对办公及居住环境健康、安全、便捷的要求,社会可持续发展对节能降耗的要求,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需求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智能建筑技术的发展伴随着信息技术、电子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的发展,其专业性较强,导致建筑工程中独立形成了建筑智能化工程业务。

——银座股份(600858)配股:避免同业竞争 托管协议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7-10-12)公告《配股说明书》,其披露:

[同业竞争]

   ……

   银座股份与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银座股份所经营的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属于大型综合超市业态,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百货店业态,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内拥有多家社区便利店,属于便利店业态,三种不同业态之间在经营商品种类、商品价格、目标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1)经营商品种类的差异

   银座股份所经营的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属于大型综合超市业态,以家庭日常消费必需的食品、日用品、针织服装等的销售为主;银座股份和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百货商店业态,经营商品的范围以服装为主,注重品牌、环境和服务;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门店选址主要在社区、居住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办公楼等公共活动区,营业时间 16~24 小时,提供即时性食品、居家用品等销售。前述三种业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大型综合超市辅以部分品牌专柜是大型综合超市这一业态的共同特征,与国外的沃尔玛、家乐福等一样,银座股份所经营的泉城广场拥有部分品牌专柜,但专柜产品与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定位不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价格定位的差异

   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与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的客单价(客单价即平均每位顾客购物金额,是商品零售行业定位的重要指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购物广场最近两年客单价约为 77 元,而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济南地区的店面客单价则分别高达 758 元和 255 元,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客单价约为36 元。

   (3)目标客户群的差异

   由于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经营的商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商品价格低廉,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客户群体。而银座商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档服装、化妆品为主,注重品牌、环境和服务,商品价格较高,以高收入阶层为主要消费对象。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目标顾客以社区居民为主,销售食品、小百货,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4)行业意见

   针对商业零售业与一般传统行业在同业竞争定位上的特殊性,中国商业联合会 2004 2 25 日出具了《关于对银座零售店业态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函,表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城广场地下商品零售业务、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及山东银座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三种不同的业态,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况。

   通过托管的方式解决银座股份与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座商城、世贸中心于 2004 2 26 日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协议书》,发行人、世贸中心同意托管期内在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盈利或发行人提议时,由发行人收购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股权或资产,以完成对公司在济南市内大型综合超市业务的整合,并彻底消除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期限为两年,自协议生效日起计算;委托期限届满,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

   (2委托期限内,经银座股份要求,银座商城、世贸中心、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有义务将协议项下委托业务以市场公允价格,并按照银座股份认可的方式转让给银座股份(该等转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整体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的转让,或者银座股份取得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之控股权等);与任何第三方相比,银座股份对委托业务有优先购买权。

   (3)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因银座股份受托经营管理协议项下委托业务,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按照如下标准向银座股份支付管理费1委托业务出现亏损的,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每年向银座股份支付的管理费用,为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销售收入的0.5%2委托业务盈亏持平(即当年度委托业务相关的税后利润为零)的,则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每年向银座股份支付的管理费用,为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销售收入的 1%3委托业务出现盈利的,则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每年向银座股份支付的管理费用,为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销售收入的 1%与该年度委托业务相关税后利润的5%这两项之和

   (4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银座股份、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相关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45 日),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所述标准向银座股份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

   相关各方在《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协议书》约定:在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始盈利后,银座股份将按照公允价格收购其控股股权或商品零售业务;根据合理估计,该项收购的实施时间应不晚于2007 6 30 日。

   2006 8 23 日,上述四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2004 年签订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协议书》中委托经营有效期延长2 年,并取消原协议中关于银座股份收购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股权或商品零售业务的条款,其他各条款维持原协议中的约定。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已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协商同意在上述协议到期后,按如下原则对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北园银座事项进行后续处理

   (1)未来的处理措施将充分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在北园银座实现盈利且全面解决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公司将以公允价格并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购北园银座的股权或商业零售业务及经营性资产负债,并及时予以披露;

   (3)在公司收购北园银座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将与相关各方协商维持目前的托管协议约定不变,如最终协商结果与目前协议有重大变化,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则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安排保证了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从而确保了公司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4、与上述23 项外的其他关联方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银座股份与上述 23 项外的其他从事商业零售业的关联方处于山东省内不同的地市,销售客户对象具有地域性的差异,这些公司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日常经营不造成影响,不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现实及未来的同业竞争,商业集团于2003 年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商业集团及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任何与公司现行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的企业投资,但若投资仅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不构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或重大影响者除外。

   2、对于公司将来进一步拓展的业务,如商业集团及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当时还未在此范围内开展经营,则商业集团及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再从事任何与公司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投资于与公司存在竞争的企业,但若投资仅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不构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或重大影响者除外。

   3、对于公司将来进一步拓展的业务,如商业集团及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当时已在此范围内开展经营,则商业集团及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给予公司在此范围内的优先发展权,并就任何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在适当的时候以兼并、收购或其他可能的方式转让给公司或转给无关第三方,以避免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商业集团在公司 2004 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还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承诺:

   1、将严格信守《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 《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协议书》所作出的各项约定,以避免商业集团及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和银座股份产生任何同业竞争。

   2、商业集团不会在目前银座股份已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城市新开任何与银座股份已有业务属于同一业态的商品零售企业。

   3、根据银座股份的发展计划,如果银座股份计划开展的业务与商业集团已有业务有可能构成竞争,如果银座股份有意收购商业集团该等业务,商业集团承诺将以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转让给银座股份,或者以其他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方式将该等业务的控制权转让给银座股份,以免构成同业竞争

   4、商业集团在制定商品零售业务发展规划时,将服从于银座股份的业务发展规划。只有在银座股份暂不考虑,且不会与银座股份已有业务构成竞争的前提下,商业集团才会进一步发展商品零售业务。

   5、倘若银座股份有意发展商品零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而该等拟发展的业务与商业集团已有业务构成竞争,如银座股份提出收购商业集团已有的该等业务,商业集团同意按照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转让给银座股份,或者以其他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方式将该等业务的控制权转让给银座股份,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倘若银座股份决定不收购商业集团已有的业务,商业集团承诺将仅在原有规模上维持该业务,不会利用控制地位损害银座股份的竞争力。

   6、商业集团上述各项承诺对商业集团控制的所有其他企业(不包括银座股份)均有约束力。任何该等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均视为商业集团违反上述承诺

   7、如商业集团或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商业集团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纠正,并向公司给予充分的赔偿。

   商业集团自出具承诺以来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避免了其自身及其所控制企业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此外,为彻底避免该等同业竞争之可能,商业集团于 2007 6 21 日重新出具以下承诺:

   1、商业集团及其控制的除银座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在目前银座股份已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城市新开任何与银座股份已有业务属于同一业态的商品零售企业。

   2、根据银座股份的发展计划,如果银座股份计划开展的业务与商业集团已有业务有可能构成竞争,而银座股份又有意收购商业集团该等业务,则商业集团承诺将以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转让给银座股份,或者以其他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方式将该等业务的控制权转让给银座股份,以免构成同业竞争。

   3、倘若银座股份有意发展商品零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而该等拟发展的业务与商业集团已有业务构成竞争,如银座股份提出收购商业集团已有的该等业务,商业集团同意按照公允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转让给银座股份,或者以其他双方均能接受的公平方式将该等业务的控制权转让给银座股份,以免构成同业竞争。

   4、商业集团未来商品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将以银座股份为主导,并将银座股份作为未来整合商业集团所控制的零售业务资源的唯一主体,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商业集团所控制的银座股份之外的零售业务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以从根本上消除同业竞争之可能性。

   5、商业集团上述各项承诺对商业集团控制的所有其他企业(不包括银座股份)均有约束力。任何该等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均视为商业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如商业集团或商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商业集团将在发现的第一时间纠正,并向上市公司给予充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