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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1

——安纳达IPO:上市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环保挂牌督办之后整改通过

今天[2007-05-11],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该公司最大的亮点是在上市前实施了管理层股权激励,这也成为了审核中的重点问题

[管理层股权激励:以公司定向回购奖励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稳定,公司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

1、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履行的程序及实施情况

根据本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本公司与第二大股东银川投资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书》,约定:2005 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12 元为依据,公司按200.48 万元的总价回购银川投资所持本公司179 万股股票,作为限制性股票奖励给本公司董事长、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业务)骨干等激励对象,共50 位自然人,同时上述激励对象再协议受让银川投资持有的179 万股公司股票,激励对象累计受让本公司358 万股股票2006 7 月,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经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铜国资改革[2006]2 号文《关于对〈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

(1)2006 年6 月27 日,公司与银川投资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书》,约定公司回购银川投资持有公司的179 万股股份,回购价格按公司2005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含已分配的利润),即1.12 /股作为回购价格。

(2)2006 年7 月25 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对<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批复》(铜国资改革〔20062 号文),批准了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

(3)2006 年7 月26 日,公司召开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协议书》和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

(4) 7 月26 日,激励对象袁菊兴等50 位自然人分别与银川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银川投资将所持发行人179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袁菊兴等50 位自然人,转让价格按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12 元。

(5)2006 年7 月31 日,公司与激励对象袁菊兴等50 位自然人签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对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方式、转让条件、锁定期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将回购的179 万股股份按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向袁菊兴等50 位自然人予以了实施。激励对象按20%的税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公司于2006 7 31 日,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实施后的公司股份变动、股东变化情况记载于安钛股份股东名册。

2、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回购银川投资持有公司的179 万股股份作为限制性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为授予后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回购股票支出200.48 万元,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其中计入营业成本51.52 万元、销售费用6.16 万元、管理费用142.80 万元。

3、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的范围

截至2006 6 30 日,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业务)骨干。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监事、在册在岗的中层管理人员、中层副职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数量

①定向回购:公司依法用定向回购的股票,依据本方案奖励给激励对象。

②协议受让:激励对象按自愿原则自银川投资协议受让179 万股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方案累计可取得35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076%

(3) 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定向回购奖励和出资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取得限制性股票。

奖励限制性股票数与购买限制性股票数挂钩,按1:1 比例确定。奖励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以无偿方式奖励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由激励对象与银控公司协议受让。

4、限制性股票激励和限制机制安排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有权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取得限制性股票。(2)激励对象根据法律、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与所持股票相对应的分红权、投票权。(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规定,出售所持股票,享有相应收益。(4)激励对象享有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权。(5)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6)激励对象应按照法律、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规定锁定股份。(7)激励对象根据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方案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限售期:

激励对象自获得限制性股票之日起3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但若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激励对象自获得限制性股票之日至安钛股份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1年期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的5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限售期内,若激励对象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每年可以申请对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解锁而进行转让。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将全部解锁,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规定申请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3)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2)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的收回和回购:

(1)激励对象自取得限制性股票之日起三年内,因辞职而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时,公司有权无偿收回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奖励限制性股票及以该激励对象成本价回购其持有的购买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2)激励对象自取得限制性股票之日起四年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无偿收回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奖励限制性股票及以该激励对象成本价回购其持有的购买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无偿收回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奖励限制性股票及以该激励对象成本价回购其持有的购买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4)职务变动。激励对象因公司委派到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公司同意其辞职,或在公司内发生职务变动,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权利不受影响。

(5)退休。如激励对象依法律、政策规定退休时,公司股票仍未上市,公司有权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价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退休,36 个月内受雇与公司相同行业的企业,公司有权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价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票。

(6)丧失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司职务负伤而丧失行为能力,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权利不受影响。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公司有权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价回购。

(7)死亡。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所持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持有;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公司可以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价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票。

 

律师出具《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是否合法、有效的补充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关于安钛股份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核查意见、关于安钛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已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的核查意见。

其后又出具《关于安钛股份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过程中,将所回购股份随即以奖励方式转让给激励对象是否合法的核查意见》,其认为:

经核查,安钛股份于2006 67 月份制订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背景和动因是:(1)早在2004 8 月,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对铜陵安纳达钛白粉有限公司实施奖励的批复》(铜政办秘〔200465 号),同意对公司经营层和员工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201.23 万元。(2)自2003 年以来,安钛股份生产经营高速发展,2004 年、2005 年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0%44%。(3)安钛股份所处行业是个完全竞争的行业,随着钛白粉市场行情看好,更多的国内和国际资本将进入本行业,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对于相关管理和技术业务人才的争夺力度也逐渐加大,安钛股份需要建立一种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充分调动职工尤其是管理层和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鉴于上述背景和动因,安钛股份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制定并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该方案是以安钛股份以往的经营业绩为基础,以安钛股份未来的长期稳定发展为着眼点,通过适当安排,将激励对象经由公司回购奖励与出资购买而分别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有机结合起来,进而达成在安钛股份建立和健全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之目标。关于安钛股份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已履行程序及其合法有效性,详见本所律师2006 12 21 日、2007 1 5 日出具的[2006]皖天律股字第0821 号、第0822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钛股份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以税后利润200.48 万元回购公司179 万股股份(占安钛股份股份总额的3.04%),并在回购后随即以奖励方式转让给激励对象。据此事实,安钛股份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在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回购比例、奖励对象及转让给奖励对象的时间上,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第三款“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之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钛股份所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是对激励对象在安钛股份发展过程中业已形成的业绩和贡献的奖励,并兼顾了安钛股份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并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有效

律师其后又被要求出具“关于发行人实施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补充核查意见”,其认为:

经核查,安钛股份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于2006 7 月制定并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该方案是以安钛股份以往的经营业绩为基础,以安钛股份未来的长期稳定发展为着眼点,通过适当安排,将激励对象经由公司回购奖励与出资购买而分别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有机结合起来,进而达成在安钛股份建立和健全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之目标。具体而言,激励对象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合计取得358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方式之一是安钛股份依法回购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投资”)所持公司179 万股股份并奖励给激励对象;方式之二是按自愿原则,由银川投资协议转让给激励对象公司股份179 万股。从安钛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股票来源来看,均来自于银川投资的转让。银川投资是由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宁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资组建,其并非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据此事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所下发《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05103 号)和《关于铜陵安纳达钛白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皖国资改革函[2005]102 号)中,将银川投资持有的安钛股份1,977.36 万股股权性质界定为社会法人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银川投资向激励对象及公司合计转让358 万股股份行为应当不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之情形。

另外,安钛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将回购自银川投资的179 万股股份奖励给包括公司管理层在内的诸多激励对象,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其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充分调动职工尤其是管理层和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而且该方案的实施也未导致安钛股份中的国有股权比例下降。而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 号)所规范的是管理层作为平等的竞买方之一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意在防止管理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条件,设定不合理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做出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导致不平等竞买和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安钛股份实施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也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钛股份实施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安钛股份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也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其后,律师还出具《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是否合法、有效的核查意见》。 

[环保挂牌督办之后整改通过] 

2006 2 7 日,国家环保总局向新闻媒体发布了全国设在江河水边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急需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的11 家化工企业名单,本公司包括在内。本公司存在的主要环境安全隐患为:“30kt/a 钛白粉改扩建项目”未按要求申请试生产;没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废渣堆置不规范,造成二次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规范,无事故应急池;废水排污口处于城市取水口上游,地理位置环境敏感。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如下:立即停止“30kt/a 钛白粉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规范固体废物堆场;完善厂区雨水收集系统;加强硫酸泄漏风险防范措施,修建事故应急池。本公司按照要求在整改方案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后,历经3 个多月,共投资385 万元,完成了所有整改内容。2006 620 日,安徽省环保专项行动小组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对本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进行了验收。2006 7 10 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局根据验收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经报请国家环保总局认可,出具了《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安全隐患通过整改验收的批复》(环察函[2006]410 ),同意通过整改验收,并予以摘牌。本公司在全国11 家挂牌督办的化工企业中,率先通过了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由于本次整改涉及的是对公司主要生产系统之外的配套辅助设施的完善和改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主要环节均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整改工作的实施并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工艺方法相对落后]

两种工业生产方法长期并存:二氧化钛的工业生产有硫酸法和氯化法两种工艺方法。硫酸法历史悠久,工艺成熟,对钛原料适应性强,而且能生产锐钛型和金红石型两种产品,但流程长,能耗高,三废排放量相对较大。氯化法流程短,生产效率高,能耗和成本较低,三废排放量较少,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建设投资大,只能生产金红石型产品。2004年美国已停止了硫酸法二氧化钛的生产,然而在欧洲,越来越多能改进效益和环境情况的(特别是能利用副产品)高效率的硫酸法二氧化钛生产商在扩张并继续生产。目前欧洲有21 座使用硫酸法工艺生产二氧化钛的工厂,欧洲以外(不包括中国)7 个国家建有15 座采用硫酸法工艺的工厂。欧洲仍是硫酸法工艺产能最大的地区,占了全球硫酸法二氧化钛产能的50%。因此,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二氧化钛两种工业生产方法仍将并存。

我国工艺方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以硫酸法为主:现今二氧化钛的工业生产只有硫酸法和氯化法两种工艺方法。据统计,2005年全国97.91%的二氧化钛都是采用硫酸法生产,用氯化法生产的二氧化钛仅占全国总产量的2.09%

我国在上个世纪90 年代曾寻求氯化法生产技术的转让,均被各大国外厂商拒绝,后采取国际咨询、联合设计的技术引进方式引进氯化法技术。该套装置于1994 年建成,但因核心技术未能完全掌握和攻克,被迫于1995 年底关闭,后在国家攻关组参与下,经两年攻关,试产12 次,共生产氯化法二氧化钛2,000 吨。该项目耗资近8 亿元、历时10 年才初步实现设备连续运转,2005 年的产量仅为1.46 万吨。

虽然我国现行的产业政策鼓励采用氯化法生产二氧化钛,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各生产商尚未有新建氯化法二氧化钛生产装置的计划;而硫酸法二氧化钛在产品达到国际标准、废酸和亚铁能综合利用、环保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限制。另外,硫酸法工艺对原料适应性强,适合我国钛矿储量丰富但品位不高的资源实际。澳大利亚TZ 国际矿物咨询公司在《全球硫酸法二氧化钛工业状况》一文中认为:“采用钛铁矿生产的工厂有着明显的优势,其原料成本低,而且其副产品也能创收。公认的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基于钛铁矿的硫酸法工厂能与规模较小的氯化法工厂媲美,特别是后者依赖于高品位钛原料时候。”因此,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钛白工业仍将以硫酸法为主。

我国现行产业政策鼓励氯化法二氧化钛生产,对硫酸法二氧化钛生产,产品达到国际标准,废酸和亚铁能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则不受限制。在氯化法技术国外封锁、国内尚未完全掌握、不具备推广应用的情况下,投资硫酸法二氧化钛,如产品达不到国际标准、废酸和亚铁不能综合利用、环保不能达标排放,国家产业政策予以限制,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安钛有限在2003 年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经营期限不满10 年,其是否应进行相应的税收补缴、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补充核查意见]

2003 10 10 日,安钛有限由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经营期限不满10 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期10 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安钛有限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补缴。但因安钛有限在中外合作企业期间,未实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故不存在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补缴的法律风险。

同时,安钛有限在中外合作经营期间,虽实际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因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规定,要求经营期限不满10 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补缴该类税款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安钛有限也不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的法律风险。

关于安钛有限不存在相应税收补缴事项的情形,铜陵市郊区国家税务局也书面确认,安钛有限在1994 3 11 日至2003 10 9 日期间,依法纳税,税款已清算并缴清,不存在需进行税收补缴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钛有限在2003 10 月由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经营期限不满10 年,不存在相应税收补缴情形和税收补缴的法律风险。

 

公司2004 年度、2005 年度、2006 年度的会计报表在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令第33 号及财政部财会[2006]3 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重新调整编制,即本公司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2004 年度、2005 年度、2006 年度的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是化工行业精细化工领域中的钛白行业。从公司商业模式来看,其废酸综合利用缓解环保压力是优势。

 

简析:

公司IPO最大的亮点是股权激励方案,该方式分两部分:一是收购,因转让方是非国资,没有问题;二是由公司回购后无偿授予。虽然回购对象是非国资,但由于回购资金出自公司,引起关注。

据悉,该方案在证监会审核中争议较大,但公司和保荐机构没有轻率放弃,值得称道。简单来说,其应对之道就是:没有违反现行法规加地方国资同意。

当然,证监会的质疑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其公司本身毕竟是国企,由国企出资奖励给管理者个人还是有分配国有存量资产之嫌疑。

    公司方案的最大意义是开辟了上市前管理层股权激励的道路。对于没有国资成分的企业来说,完全可以借鉴。但对于国企来说,个人认为,其并不具备普适的借鉴意义,因为审核风险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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