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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荣信股份IPO自然人无形资产增资 低于净资产增资 实际控制人认定(经营者与风险投资者共同控制公司 第一大股东变化而实际控制人不变 )

   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7-03-08)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历史沿革]
——荣信有限公司2000年增资扩股

    经2000年8月3日荣信有限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荣信有限公司决定以2000年6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增资。截至2000年6月30日,荣信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150万元,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与辽宁科发按原出资比例分配,其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占885.60万元,辽宁科发占264.40万元。同时吸收深港产学研、河南新纪元、辽宁世凯、贺建文、左强等5位新股东,其中左强以“ITBA型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出资230万元,其他新股东以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形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 215.60 按比例享有的资本公积金和其他资本公积金*
辽宁科发 64.40 按比例享有的资本公积金和其他资本公积金*
左强 230.00 专有技术**
深港产学研 420.00 货币
辽宁世凯 350.00 货币
河南新纪元 210.00 货币
贺建文 240.00 货币
合计 1,730.00
    *根据天健信德出具的信德特审报字(2000)第28号《审计报告》,截至2000年6月30日,荣信有限公司资本公积291.81万元,其中资本溢价部分271.8万元和其他资本公积8.19万元转增股本,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和辽宁科发按出资比例共享。其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享有215.6万元,辽宁科发享有64.4万元。
    **左强2000年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ITBA型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内容包括:高压大功率变频技术全套图纸;高压大功率变频技术说明及控制理论;高压大功率变频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三个部分。
   (1)该项技术是左强的个人技术
    自1993年从清华大学毕业后,左强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研究逆变技术及其在高压变频器中的应用,并于1998年完成了控制系统与功率系统的研制,出具了全套设计图纸、技术说明、控制理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了成熟的“ITBA型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在研发该项技术过程中,左强未利用荣信有限公司的物资技术条件,该项技术不是左强在本职工作中研发的,也非履行荣信有限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任务所作出的技术研发。荣信有限公司以鞍荣信政发(2000)第8号《关于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权属证明》,确认该项技术为左强个人所有;鞍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鞍科技认字2000年第01号《出资入股技术成果认定书》对此予以认定。
    (2)荣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项技术
    高压变频技术具有重大节能作用,是目前国内外竞相发展应用的节能技术。荣信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后,将节能大功率设备的设计与制造作为公司未来的主要业务方向。由于受到当时开发能力与资源的限制,公司主要以开发生产SVC为主,未同时开展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2000年国内高压变频产品的市场需求迅速增长,公司正式将其列入发展计划。高压变频技术也是本公司近年研制的大型煤矿瓦斯安全监控与排放自动化成套系统(RGM)运用的核心技术之一,RGM即是在该技术与智能瓦斯排放器(MABZ)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公司未来许多新产品均以该项技术为基础技术进行研制,包括风力发电并网变流技术、高速机车主传动技术等。
    (3)该项技术投入公司后使用效果良好
    荣信有限公司利用该技术研发了以变频技术为核心技术的智能瓦斯排放器(MABZ);利用该技术研制出了国内第一套具有再生制动功能的牵引型高压变频器,率先应用于矿井提升机以及矿井主扇改造,并通过辽宁省科技成果鉴定,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该产品同时成为大型煤矿瓦斯安全监控与排放自动化成套系统(RGM)的重要子设备之一;采用该技术开发风力发电并网交流装置及高速电力机车主传动系统已列入公司2007年新产品计划,该技术方向将成为本公司除柔性输电外的又一重大业务发展方向。
    左强是公司的创始人,同时也是公司技术体系的奠基人。公司目前发展的三大技术方向中,SVC技术是由左强主持设计开发的,高压变频技术是左强投入的专有技术,煤矿安全自动化产品中的智能瓦斯排放器与大型煤矿瓦斯安全监控与排放自动化成套系统均是以上述高压变频技术为基础陆续发展起来的。三大产品技术的研发团队是由左强招聘组建的,三大产品技术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应用也是在左强的组织下完成的。
    (4)本次增资时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折股依据
    本次增资以截至2000年6月30日荣信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1,150万元为基础,按1:1比例折为1,150万股,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与辽宁科发按原出资比例分配,其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占885.60万元,辽宁科发占264.40万元。深港产学研等新股东以现金出资,按1:1比例折股,左强作为出资的“ITBA型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专有技术业经辽宁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辽中惠评报字(2000)第0801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项技术评估价237万元,股东各方协议作价230万元,按相同比例折为230万股。
    本公司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左强作为出资的“ITBA型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是左强的个人技术,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必需,该项技术投入公司后,使用效果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就上述增资出具辽正会内验字(2000)第0061号《验资报告》。至此,荣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870万元增至2,600万元,并于2000年9月8日取得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21030011002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年公司增资扩股
   (1)增资扩股的审批
    2005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0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23.881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80%,其中赞成公司增资扩股的表决票为2,523.8814万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2005年11月10日,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出具《同意函》,同意本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同意该次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内容。鞍山市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鞍政[2005]75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已出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辽政[2005]353号)批准了股份公司的本次增资行为。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
    2005 年公司增资价格是依据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由市场因素形成的。
    该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国家发改委批准的RGM产业化项目,资金需求较为迫切。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现状及所处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引进新投资者的想法并没有得到积极回应,不得不在原股东中寻求有实力和意愿的投资者。而有意认购本次增资的部分股东中,又以阶段性持有、以证券市场套现退出为主要目标的投资者为多。
    2005年11月前后,在实施本次增资时,国内证券市场何时恢复新股发行尚无明确时间表。公司通过和有意认购新增股份的投资者反复磋商,投资者勉强同意按每股1元价格认购
   (3)增资扩股时的公司基本财务状况
    根据天健信德出具的信德特审报字(2006)第036号审计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如下:
主要科目 2004.12.31 2005.12.31
总资产(万元) 13,078.01 21,711.64
净资产(万元) 6,250.51 11,148.72
总股本(万股) 3,420 4,800
每股净资产(元) 1.83 2.32
    (4)新增股份的认购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认购股数(万股)
深港产学研 460.00 460
左强 600.00 600
河南新纪元 150.00 150
贺建文 170.00 170
合计 1,380.00 1,380
    至此,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800万股。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在辽宁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深港产学研 1,151.8037 24.00
左强 972.8435 20.27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SLS) 896.1186 18.67
贺建文 376.4127 7.84
河南新纪元 362.5848 7.55
辽宁科发(SLS) 267.5727 5.57
深圳延宁 180.00 3.75
龙浩 161.8892 3.38
赵殿波 141.6531 2.95
贺峤 112.48 2.34
李静 106.0514 2.21
王立生 50.5903 1.05
陈佳 20.00 0.42
合计 4,800.00 100.00
——关于2005年股票发行价格的意见
    (1)2005年的增资扩股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11月10日,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出具《同意函》,同意本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同意该次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内容。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5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辽宁省人民政府有权对本公司的增资行为进行审批。
   (3)公司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增资行为对公司日后的经营发展产生了积极和长远的影响,提升了公司价值,客观上增进了各股东包括国有股股东利益。
    正因为新投资者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2006 年国有股股东才先后得以顺利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4)为了进一步维护国有股东的利益,2005年参与增资的股东决定单方面对未参与增资的两国有股东,即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和辽宁科发进行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本次补偿的依据为按每股1元增资和按净资产增资后,两股东按持有股份比例所享有的股东权益的差额。具体测算如下:
2005年增资补偿金额的测算
项目 数额(万元)
2004年底公司净资产 6,250.51
2005年1-10月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2,952.40
2005年10月底的公司净资产 9,202.91
按每股1元增资后两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 2,565.68
按每股净资产增资后两股东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净资产 3,131.39
按每股1元和每股净资产增资后两股东享有净资产的差额 565.71
*2005年1-10月的净利润根据200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2003年增资后,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修改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原来的每股派0.32元变更为每股派0.20元,摊薄了本次未参与增资的两国有股东权益,为此,参与增资的股东一致同意对两国有股东一并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为增资前后,两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比例所享有的股东权益的差额。
2003年增资补偿金额的测算
项目 数额
2002年底公司净资产(万元) 3,154.91
由于变更分配方案增加的净资产(万元) 315.72
变更分配方案后2002年底公司的净资产(万元) 3,470.63
增资前两股东的持股比例 44.23%
增资前两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净资产(万元) 1,535.06
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万元) 4,417.43
增资后两股东的持股比例 34.03%
增资后两股东按比例享有的净资产(万元) 1,503.08
增资前后两股东享有净资产的差额(万元) 31.99
上述补偿的总金额为597.70万元,由增资股东按其增资比例承担,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承担的补偿金额(万元)
深港产学研 206.77
深圳延宁 7.30
左强 251.64
河南新纪元 62.30
贺建文 69.69
合计 597.70
    两次均未参与增资的国有股东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和辽宁科发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上述补偿金,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享有的补偿金额(万元)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460.27
辽宁科发 137.43
合计 597.70
    增资股东的上述补偿款项已经于2006年12月14日支付完毕。
    参与增资的股东对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和辽宁科发的上述补偿方案已经鞍山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铁西区国字[2006]158号《关于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增资及相关国有股东补偿问题的批复》及辽宁省国资委辽国资函[2007]4号《关于对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补偿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批准及备案。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公司2003年和2005年的增资行为已经得到股东大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国有股股东均因此而受益。参与增资的股东通过对国有股股东进行补偿,进一步维护了国有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保荐人认为:股份公司两次增资均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和有权部门的批准。增资股东已经对国有股股东进行了补偿,进一步维护了国有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律师认为:该两次增资扩股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自2003年10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以来,本公司形成了股东较为分散、均衡的股权结构,单一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任何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人)仅通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难以决定本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因此,认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核心要件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根据此项要件和本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自2003年10月以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左强和崔京涛、厉伟,近三年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主要理由如下:
     1、左强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
    公司是以SVC为主导产品,以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设计制造为业务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具有显著的节能降耗效应,但作为新产品市场接受有个过程。技术壁垒是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门槛,市场开发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作为技术创新型和市场导向型企业,谁从源头上控制了公司的技术和市场,谁就在事实上对公司形成了控制。
    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左强一直担任总经理和执行董事,除担负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外,还是公司多项核心技术的拥有者和技术团队领导人,也是公司主要的市场开拓者和市场开发团队的组织者,对公司的技术和市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左强是我国第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SVC的主要设计者,SVC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主要领导者,发起制订了我国两项SVC国家标准,为本公司多项专利技术的研制人、多项重大技术研发的牵头人、核心技术人员;左强还负责招聘了公司多数核心技术人员,组建了公司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团队。
    从本公司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左强主导了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及团队建设,其专业背景、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使其在本公司管理团队中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影响力、支配力,左强对本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崔京涛、厉伟通过其控制的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为公司第一大持股人,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有较大影响

    深港产学研于2000年由左强推荐通过增资首次成为公司股东,自2003年10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以来,深港产学研与深圳延宁合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长期处于第一位,对本公司的表决权具有较大影响。
     3、崔京涛、厉伟与左强之间互为认可并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行为
    (1)深港产学研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前后投资的创业企业多达十余家,根据创业投资的一般规律,其投资本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对投资回报的要求重于对公司的控制;对管理团队的认可重于对技术、市场等因素的考核。深港产学研2000年投资本公司主要是基于对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信任,2003年和2005年两次参与增资也是基于对左强领导下公司不断取得良好业绩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此,深港产学研自投资本公司以来,从未向本公司推荐管理人员,从未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深港产学研深信,唯有继续依靠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才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左强虽然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但由于其持股比例不占控制地位,必须依靠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层面实施实际控制。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年7月即被管理部门批准纳入破产范围并随后进入清算程序,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最终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由左强推荐并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深港产学研及其关联人,与左强合并持有的股权达到 41.71%,并能推选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与崔京涛、厉伟合作成为左强发挥实际控制作用的唯一选择。
    (3)基于互相认可及彼此共同的利益基础,左强与崔京涛、厉伟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从本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看,崔京涛、厉伟听取并尊重了左强对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左强始终保持一致。
     4、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年10月起不再对本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1)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高管人员并不是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或任命,其职务行为并不受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影响或支配。
    左强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是基于其对公司技术和市场等形成的控制力,基于其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而在实践中形成的,是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的共识。
    左强虽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但其后作为本公司总经理,其经营管理必然以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司于2000年引入新股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个别股东因“一股独大”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尤其是2003年7月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以后,作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股东的左强,更是竭力避免因个别股东破产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其他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等人,是基于其在本公司的良好表现,由左强提名,通过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总经理负责。其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会受后者的影响或支配
    此外, 左强、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在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前,就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后,上述人员均未在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均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本公司领取薪酬并由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其人事关系也独立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
    (2)自2003年10月以来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通过其持股比例难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自2003年7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就由于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而处于破产状态,无力参与本公司2003年增资。2004年6月1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成立了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由鞍山市铁西区副区长王洪刚为组长,负责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工作,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持有。破产还债清算组的工作职责是完成清算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也无力参与本公司2005年增资。
    2003年10月本公司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26.20%,2005年12月本公司再次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到18.67%。
    由此可见,从2003年10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及后来承继其股权的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均不能依据其持股比例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3)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数量不断减少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有2 名,2003年本公司增资扩股后,在第二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当选的董事仅1人。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承继股权后,并没有重新向本公司推荐董事或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
    5、近三年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自2003年10月以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稳定,也足以说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左强与崔京涛、厉伟自2003年10月以来共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保荐人认为:自2003年10月以来,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合并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超过40%,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律师认为:自2003年10月以来,左强、崔京涛与厉伟所持有和控制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一直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公司从事高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智能瓦斯排放装置(MABZ)、电力滤波装置(FC)、高压变频装置(HVC)以及其他电力电子装置的设计、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02),本公司所属行业为“C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9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中类,再具体细分为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制造业。


——天马股份IPO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6-03-08)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滚存利润分配]
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2007年度内顺利完成,则截止发行前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无法在2007年度内完成,则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由股东大会另作决议。截至2006年12月31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225,088,739.47元。


[历史沿革]
……
发行人保荐人认为:
     ①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浙江滚动轴承厂设立时,各方当事人均按《企业转制后村保留在企业的实有资金使用费及土地有偿使用上交方法实施细则》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购买款和资金使用费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浙江滚动轴承厂设立时,除奖励给马兴法28.8万元外,不存在将杭州拱墅轴承厂的企业积累划出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情况无偿量化到职工个人或设置职工集体股情形。
    ③浙江滚动轴承厂发展过程中的多次增资,虽未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但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浙江滚动轴承厂发展过程中的多次股权转让,虽未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但转让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④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已于1999年2月23 日注销了浙江滚动轴承厂的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产权异议或潜在产权的纠纷。
    ⑤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政办函(2006)80号”文确认浙江滚动轴承厂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注销等程序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均未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处置符合当时有关企业改制的精神,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量化及设置职工集体股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认为:
    ①上塘镇皋亭村经济合作社为杭州拱墅轴承厂唯一股东,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有权处置该厂资产。
    上塘镇皋亭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其制定的规定对原杭州拱墅轴承厂的经营者进行奖励,符合《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二十条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将部分资产借给浙江滚动轴承厂使用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函(2006)80号文确认了前述集体资产的处置符合当时有关企业改制的精神,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马兴法、沈高伟、马伟良、陈建冬、沈有高等22 位自然人购买杭州拱墅轴承厂的部分资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本次交易已完全履行,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浙江滚动轴承厂设立时,不存在将杭州拱墅轴承厂的企业积累划出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情况无偿量化到职工个人或设置职工集体股情形。
    ④浙江滚动轴承厂发展过程中的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已于 1999 年2 月23 日注销了浙江滚动轴承厂的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产权异议或潜在产权的纠纷。
    ⑤天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以浙政办函(2006)80号文确认了浙江滚动轴承厂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注销等程序等情况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公司主营业务为轴承及配件的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短圆柱滚子轴承、深沟球轴承等通用轴承和铁路货车轴承。轴承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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