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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3 四

——IPO新规的主要变化 

《证券时报》今天刊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曹平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新规的17点变化》,其分析如下:

 1.增加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新《办法》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但须经国务院批准。但这很难适用于一般公司。

 2.取消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的规定

 新《办法》取消了原116号文关于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的规定。

 3.没有提及股东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限制

 新《办法》取消了原备忘录第15号关于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的规定,也没有提及到原116号文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即: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4.调整人员独立的标准

 新《办法》重点限制来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任职问题,没有提及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的要求

  5.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

  新《办法》取消了原116号文关于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

  6.进一步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新《办法》第23条进一步限制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即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量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财务会计指标

 新《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特别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新《办法》特别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第37条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六种情形(即: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增加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的程序

 新《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10.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

 新《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取消了原116号文关于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

 11.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

 12.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

 新《办法》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但还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辅导,只是不再对辅导期限提出要求。 

 13.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

 新《办法》没有首发之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需受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5.1.4的限制(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14.增加律师对发行人全部产权证书的鉴证责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要求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1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5.1.4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16.明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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