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春晖投行笔记

 

2006-03-02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突破

今天,《上海证券报》刊登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陈保郎的文章,阐述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带来的重大突破,摘录如下:

[公允价值的应用坚持审慎原则]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也就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包括要具有相关性,因而正式确定了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不再是唯一的主要计量属性,并且比较全面的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部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其在每一会计期间的公允价值上下变动的部分,包括超过初始成本的增值部分,立即计入当期损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比如下文中提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少了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在一些领域中要求只有在存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时,才允许相关性的进一步运用。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更加严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可以在以后期间冲回资产减值得以恢复的部分。由此,可能存在个别上市公司以一亏到底或以丰补歉的思路,超额计提大量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秘密准备,视以后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逐年酌量释出,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切断了运用这一方法操纵利润的途径。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抢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6年度大量地冲回减值准备,必须提出充分适当的证据表明原来计提减值准备的适当性,否则以前年度的计提就是滥用会计估计的结果,应当按照会计差错处理,转回的减值不能作为2006年度的利润。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注重商业实质]

现行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除了在交换时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的相应比例部分外,将不产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差额。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新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严谨务实]

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人应当直接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新准则规定对于债权人的让步,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则债务重组利得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债务的让步按照新准则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这个前提条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新准则的滥用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限制多多]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于存在确凿证据可以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余的仍应采用原来的成本模式。新准则所指的投资性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自用的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制定这个准则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增加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否持有和继续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管理层的主要受托责任之一,是企业管理层所必须作出的决策。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租金收入和增值两个方面,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下滑时,持有和继续持有本身也可能已经对企业带来亏损;因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及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可以更加及时地检验管理层作出持有和继续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决策的适当性。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必须同时满足(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两个条件。在要求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已经限制了采用其他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由于其他的估值技术通常含有较多的假设,与参照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相比,有较大的主观性,也就是容易产生争议。在上述前提条件的限制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可靠性。

[借款费用会计更加如实反映企业资金成本]

现行准则规定只有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资本化,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一步趋同,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另外,可以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定于由专门借款产生的,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也应当资本化。

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的扩大,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一个企业对于产品的定价,考虑的因素也包括其在生产过程中占用资金的成本;因此,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列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更能够将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所有生产成本反映于在同一会计期间,更恰当地反映各个期间的经营结果。对于生产周期不长的存货,需要资本化的金额通常不大,并且其存货周转期通常比较短,跨期间的影响比较小,从成本与效益方面考量,不将其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2005年起,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发行大量的短期融资券,以远低于银行中长期贷款的利率,获取营运资金。由于类似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多渠道获取资金,将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整体资金成本。因此,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专门借款以外的一般借款,并不一定意味着被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将整体增加。

  

——H股全流通争议的背后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港H股上市的企业一般都采用只将流通股登记为H股的做法。其余股份登记为国有法人股,虽然具有流通性,但减持需要类别股东大会通过。19949月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明确规定类别股东的权利。规定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要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包括股票增发、减持、类别转换等。

20046月,平安保险在香港上市时,包括汇丰集团、高盛公司在内的四家外资股东的股份直接转为了H股。20056月交通银行在港上市时,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和汇金公司所持股份转为了H股(但交行第一大股东财政部持有的法人股没有转为H股)。200510月,建行成为第一家所有股份均为H股的公司。

就当大家理所当然的认为,之后发行的H股公司不会再有“股权分置”问题时,情况却不是这样。之后发行的H股公司却又回到了老路。

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是否采用全流通方式,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会对两地市场总市值的计算产生影响。一般而言,香港市场统计其总市值时,涉及H股部分只计其流通市值,并不包括国有法人股的持股市值。倘若H股实现全流通,其总市值会迅速膨胀。较之市值这种“务虚”的概念,建行全流通在港上市,虽然完全可以回归内地增发A股,但汇金公司持有的大量H股则不能在A股减持,在内地监管层看来,更重要的是,这给人感觉建行的第一上市地是香港,而非内地。

  因此,时下H股全流通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内地市场与香港市场对于上市资源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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