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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
时间:2023-02-17
深证会〔2023〕50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现就深市股票和存托凭证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其他股票可以继续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二、会员应当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的前端检查控制。如因不当操作导致相关交易完成的,会员应当及时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20〕30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