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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3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沪市股票和存托凭证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二、会员应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前端的检查控制。如因不当操作导致相关交易完成的,会员应及时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本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上证发〔2019〕77号)、2020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上证函〔2020〕16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