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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1〕258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作为证券公司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承销业务适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补充规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

2.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