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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联合保荐有关规定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699号

为落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2020年6月12日发布)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有关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废止《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64号,2020年1月19日发布)第二项关于联合保荐的规定。

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无须采用联合保荐。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