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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9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证监发〔2019〕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
2019年10月17日

 

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 服务H股公司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9-10-25 来源:证监会
  近日,国务院批复证监会请示,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境外上市制度建立之初,为适应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需要,国务院于1994年出台《特别规定》以弥补当时境内外制度差异,其中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等要求。随着境内公司治理水平的逐步提升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特别规定》与上位《公司法》的要求产生不一致,对H股公司治理和高效决策形成不利制约,对H股公司境内外股东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也不利,成为近年来市场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本次法规调整适用,对完善H股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回应和解决45天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问题,是证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敬畏”和“一个合力”要求,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的具体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扎实做好国务院批复的落实工作,引导H股公司做好章程修订、投资者沟通等事宜,确保政策稳妥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