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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7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公司债券回售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的回售相关业务,适用本通知。企业债券参照本通知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回售相关业务不适用本通知,相关制度由本所另行规定。
  二、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间,按照公司债券回售的证券代码,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
  三、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本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证券经营机构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协助债券持有人做好回售申报撤销的有关工作。
  四、回售申报撤销实行余额管理。债券持有人应在已回售登记额度内申请撤销,当日申请撤销的合计数量超过已回售登记余额的,按照已回售申报登记余额进行回售撤销处理。
  五、回售申报撤销成功的公司债券,可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本所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六、发行人根据相关安排进行回售后转售的,应当在回售实施方案中披露拟转售安排及合规意见;在回售申报结果公告中披露是否对已申报回售的公司债券进行转售,并明确拟转售数量。
  七、转售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交易日,自回售资金发放日当日起算。经本所认可,发行人公告延期事由的,可适当延长转售期。
  八、通过交易系统实施转售的,按照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申报、结算。
  未通过交易系统实施转售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已办理的转售数量及流通日期,投资者可自流通日起根据债券交易转让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转让。
  九、发行人应当于转售全部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转售结果,未能实施转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十、债券回售后转售的受让方应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办理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68号)和《关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