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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政策法规 ; 其他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近期,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提到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首发企业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在锁定期方面提出了处理原则,请问“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哪些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政策是对专注于早期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特别安排。发行监管问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