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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
附件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9月19日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持续深化行业监管

日期: 2016-9-19 来源:深交所网站

自2013年1月以来,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深交所对外发布了一系列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覆盖了广播电影电视、生物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游戏、互联网视频、互联网电商等行业,形成了具有创业板特色的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体系。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营销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近日,深交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

近年来,互联网营销业务逐渐成为营销行业的发展方向,该类公司在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均呈现出突出的行业特点。由于互联网营销业务的行业历史较短而缺乏统一公允的评判指标,加之当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尚不完善,互联网营销公司在对业务指标的披露方面并不够充分,投资者难以有效地对该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的企业已有8家,为促进该行业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情况,深交所在总结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公司的共性特点后,充分借鉴海外互联网营销公司及国内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制定了该指引。

本次发布的互联网营销行业指引在披露要求上有以下特色:

一是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从事搜索引擎营销、积分墙营销、程序化购买、营销数据服务等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均适用本指引;

二是指引明确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数据或流量情况,如自有和第三方导入的数据或流量占比情况、移动端和非移动端覆盖的用户数量及日均活跃用户数量;

三是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同标准(如转化率、点击率、展现率等)下的技术指标,如每秒报价笔数、每秒成交笔数、日均网页抓取数、日均关键词展示量等;

四是考虑到平台的交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较大,指引要求公司披露在主要合作平台(如需求方平台、供应方平台、广告交易平台等)上的交易金额;

五是考虑到客户和媒体资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指引要求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不同维度披露收入及采购金额;

六是对于日常经营中客户和媒体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指引要求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在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起草过程中,深交所坚持以市场导向推进行业披露指引的制定工作。在初稿完成后,深交所邀请证券公司多位行业分析师参与指引的制定过程,同时向相关上市公司多次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修订、答复。此外深交所还向3000多名投资者发出了问卷调查,使得指引更加贴近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适应投资者需求。

创业板公司新兴产业特征明显,深交所将继续以创业板作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点,总结监管经验,通过继续稳步推进行业监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