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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管理,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其存续期内管理参照以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衔接安排执行。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

二、按照《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具体过渡安排如下:

(一)公开发行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交易方式的债券。债券存续期内仍维持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所将按照《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以下(含),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3.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开发行仅采取协议交易方式的债券。债券存续期间仍维持协议交易方式且不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三)非公开发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债券。债券存续期间仍维持协议交易方式且不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四)已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债券。已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债券,自《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发布施行当日根据第2.2条及2.3条规定,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风险警示标志予以删除,简称予以恢复。

(五)到期兑付的债券。存量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自发布施行之日起适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

三、按照《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的公司债券,其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156号)、《关于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1〕36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正式发布

日期: 2015-5-29
日前,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三个配套规则。

据悉,本次配套规则是在现有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基础上,结合实践监管经验和发行方式的制度特征,制定形成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规则体系。其中,《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用于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行为,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分类管理,将其划分为“大公募”和“小公募”债券,并对“小公募”债券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二是配合“小公募”债券预审工作下放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内容,并取消上市推荐人和上市委审议制度;三是加强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信息披露原则及内容;四是建立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为核心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整合了现有私募债品种相关规则,用于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转让效率,发行前由交易所对私募债进行转让条件确认;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三是优化债券停复牌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定,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是专设章节从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规范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和短期债等特殊私募品种转让相关内容。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公司债上市及转让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深交所已建立全电子化的“小公募”债券上市预审核和私募债转让条件确认的申报材料渠道,承销商仅需通过登录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相关栏目,即可完成材料提交、补充材料、查收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并可实时查询项目进展状态。同时,为提升债券市场服务水平,“深交所”微信订阅号也将及时更新“常见问题”、“知识检索”等栏目中有关债券新规则的内容,用户也可用关键词查询相关信息,便于拟发债企业、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方及时了解专业、全面的债券发行上市信息。

根据配套规则的衔接过渡安排,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 存续期内视同存量债券处理;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同时,对于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及协议交易方式且未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配套规则发布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将按照“小公募”债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所将通过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固定收益信息平台“业务动态”栏目定期披露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及协议交易方式且未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名单。对于已实行风险警示的存量债券,自配套规则发布实施当日按照“小公募”债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标志予以删除,简称予以恢复。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在有效控制业务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继续秉承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方针,提高社会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升资本市场释放社会活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