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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5〕14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该事项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5月9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021-68811782,电子邮箱:listing@sse.com.cn。


  附件:1.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