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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3〕10号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的内容。
三、凡在2013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尚未解决的,或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相关情况。
五、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以下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一份;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一份;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本次季报一项议案的,监事会决议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的填报要求,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的要求,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进行本次季报的报送工作。
九、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