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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场监测发[2013] 19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备案管理机制,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制定了《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测中心依照《备案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品的备案审查、运行监测、执业检查等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备案管理机制。 

  二、市场监测中心依照《指引》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实行分类备案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私募产品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市场监测中心将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券公司采取限制类或暂停类备案管理措施。

  三、证券公司应按照《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私募产品的日常报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等对备案时间、备案内容和备案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为进一步监测证券公司私募产品运行风险,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私募产品运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合理制定监测指标。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监测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私募产品运行信息及合规报告,相关报告内容、格式及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五、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

  六、备案联系方式

  联 系人: 刘宇铭 丁伯轩

  联系电话:010-66290923/66290907

  传真电话:010-66290950

  电子邮箱:liuym@sac.net.cn;dingbx@sac.net.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B座806室(邮政编码:100033)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9日




附件下载:

1.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doc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规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起草了《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布背景

  2012年10月,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一法两则”),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事后备案工作。2013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产品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备案审查和备案管理等事项,并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等私募业务备案职能移交至市场监测中心。

  随着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迅速发展,私募产品备案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业务风险日渐显现,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和重要。为了贯彻“宽进严管”的监管精神,防范私募运作风险,规范私募业务备案行为,提高备案管理效率,加强备案工作日常管理,市场监测中心在前期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备案工作基础上,按照“加强备案、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分类备案、日常报告等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

  市场监测中心在对备案材料内容完备性和合规性审查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五项备案管理机制,包括备案确认机制、警示机制、整改机制、叫停机制和合规存疑解决机制。

  1、备案确认机制。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签章清晰完整、内容合规的,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

  2、警示机制。证券公司存在多次报备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或不配合问询、约谈等情形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警示函,警示证券公司规范相关产品的备案行为。

  3、整改机制。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整改函,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产品限期整改。证券公司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

  4、叫停机制。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相关私募产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或不配合现场核查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叫停函,要求证券公司停止相关私募产品的业务运作。

  5、合规存疑解决机制。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合规性存疑的,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判定。专家评审结束后,市场监测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依据其反馈意见对相关私募产品予以备案确认或采取相应备案管理措施。

  (二)实施分类备案管理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备案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效率,市场监测中心建立分类备案管理机制,对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进行差异化管理。《指引》规定,市场监测中心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合规风控情况、报备情况进行分类备案管理,将证券公司每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分为正常类、限制类、暂停类,并在备案审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区别对待。

  1、限制类备案管理。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测中心将其列为限制类。限制期限最少为3个月。(1)最近3个月内,被市场监测中心出具一次叫停函、两次整改函或三次警示函的;(2)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尚未被暂停相关业务的;(3)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尚未被暂停相关业务的;(4)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披露、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立案调查、专项检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5)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市场监测中心现场检查或执业检查的;(6)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类备案管理。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测中心将其列为暂停类。(1)最近3个月内,被市场监测中心出具两次叫停函的;(2)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暂停相关私募业务;(3)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责令暂停相关私募业务;(4)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出现第(1)项情形的,暂停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出现第(2)项、第(3)项情形的,暂停期限为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暂停相关私募业务的暂停期限。

  3、恢复正常备案管理。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因备案遵循度存在问题、不配合市场监测中心执业检查等情形被市场监测中心列为限制类或暂停类,申请恢复为正常类的,应向市场监测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整改报告。经审查认可,市场监测中心恢复该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为正常类;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因其他情形被市场监测中心列为限制类或暂停类,申请恢复为正常类的,除应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并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同时还应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经住所地证监局出具意见,市场监测中心审查认可,恢复该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为正常类。

  4、限制类备案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被列为限制类的,市场监测中心将采取以下备案管理措施:(1)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私募产品,须经现场约谈后,通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2)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在备案认可前,不得有实际投资行为;(3)提高执业检查频率,持续监测产品风险;(4)建议中国证监会列为重点现场检查对象;(5)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产品专业评价时审慎对待;(6)其他限制措施。

  5、暂停类备案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被列为暂停类的,市场监测中心暂停受理该类私募业务的备案申请。证券公司不得新创设该类私募产品,存续的私募产品不得新增投资者。

  (三)加强私募业务日常监测

  为加强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日常监测,防范私募业务运作风险,《指引》规定,市场监测中心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品的日常监测。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监测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私募产品运行信息及合规报告。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存续期内,市场监测中心将根据证券公司报备的私募产品运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合理制定监测指标,监测私募产品运行风险。

  另外,《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代销私募产品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