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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理财产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报送的《关于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账户是否可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增发的请示》收悉。经征询发行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 条第2 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参照适用该规定,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定向、集合和专项),可以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二、证券公司以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作为一个认购对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及审慎监管要求,妥善选择合格资产管理客户,不得变相规避监管规定。
三、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统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为另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名称为证券公司。
特此回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
各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发行监管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