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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3-05-24

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以跨市场指数或者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12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