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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内容。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3、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3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4、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不应晚于2013年8月31日。预计不能在2013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披露延迟事由。
5、上市公司预计201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预计2013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在2013年7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6、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2)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8、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9、上市公司在披露报告期末前10名股东情况时,如股东在报告期内进行约定购回交易的,公司需要分别披露相关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约定购回初始交易所涉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内购回交易所涉股份数量及比例、截止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等情况。如股东为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持股的证券公司的,应当披露为“XX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股东分别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因参与转融通等业务所导致的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进行约定购回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时,分别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报告期内约定购回初始交易所涉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内购回交易所涉股份数量及比例,截止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等情况。
11、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2013年半年报全文及摘要;
(2)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仅审议2013年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3)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5)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6)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8)载有本次半年报的Word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半年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报、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以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13、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14、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半年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15、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半年报的上市公司,本所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