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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半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
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上市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情形的,应当进行审计,但上市公司仅提出2013年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免于执行该条规定。
上市公司2013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三)财务报表编制
    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四)业绩快报
    在本次半年报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第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五)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问责和处罚情况。
(六)可转换公司债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本次半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七)特殊行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报备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以下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2、经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3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3、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的决议一份。
5、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本次半年报一项议案的,监事会决议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次半年报报告、公告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将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
(二)报送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本次半年报的报送工作。如无法使用信息披露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方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表、拟披露的公告文稿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三)发布时间
上市公司在15:30前确认发布的本次半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自15:30起在本所网站披露,15:30后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即时披露。
    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半年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