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

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主承销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建设,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会议的精神,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2.92,0.03,1.04%)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经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意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方案,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一)。

  二、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证券公司类会员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证券公司监管分类结果AA及以上级别。

  三、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证券公司类会员应具备公司信用类债券承销业务经验。

  四、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二)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2年11月9日17点之前将相关材料送达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材料请发送至:chengxiaohuiyuan@nafmii.org.cn

  五、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六、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电话: 010-66539037

  传真: 010-66539039

  联系人:张春雷

  附件:

  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三、有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制度评价指标的说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