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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不应晚于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2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2年10月31日披露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披露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已经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但如果公司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

七、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八、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本次季报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十、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说明2012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做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一)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三)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三、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如因所持股份用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充抵保证金证券导致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所揭示的股东持股比例与前一次定期报告相比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在“股东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注解,说明公司股东XX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XX股外,还通过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XX股,实际合计持有XX股。

十四、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上市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且在本报告期开始执行的,应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五、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六、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六)载有本次季报的Word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1.3”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季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应当将第三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十七、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网站或网页上披露本次季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八、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季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九、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本所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十、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