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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12年9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上市公司应当于指定时间在本所网站完成本次季报的预约工作,并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本次季报预约披露日期及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11年年度报告或2012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12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重组所作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所作承诺,以及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并在本次季报正文3.3中进行披露。

九、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本次季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一份;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一份;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六)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季报一项议案,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七)本次季报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进行相关电子文件的网上披露及报送,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三、上市公司采用非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的内容。

十五、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六、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