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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各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二、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汇总表中只需要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往来款项是否被长期拖欠的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资金往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前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

三、上市公司应当将汇总表中的相关数据填写在当年年报XBRL业务模板中。

四、本所此前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中有关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口径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备忘录为准。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