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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监管部关于首发在审企业补充预披露事项的说明 

各保荐机构: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部在审的部分首发企业预披露后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向我部补充提交了财务资料,部分企业因发生了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情况出现了重大变化,向我部补充提交了除财务资料外的其他重要信息,部分企业变更了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为保证预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现就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申请补充预披露工作程序做出安排如下:

一、 预披露后至发审会会议公告前发行人发生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所、签字律师或会计师所、签字会计师事项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8号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向发行部综合处报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会计师)的说明》(以下简称《披露说明》,见附件1)及其电子版各1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应就申请文件更新情况出具专项说明(9份):

变更律师所或会计师所得,专项说明应当包括更换中介机构的原因、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新出意见与原有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内容,更换后的中介机构重新出具的文件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更换中介机构后的首发招股书(申报稿)(简称《补充预披露稿》)电子版各1份。

变更签字保代、签字律师或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应包括更换人员的原因、更换后人员有关情况、更换后人员是否为原项目组成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新出意见与原有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内容。

二、 预披露后发生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文件(9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更新财务数据后的《补充预披露稿》(电子版,1份)。

三、 预披露后发行人发生除财务资料过有效期以及变更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外其他重要信息,经我部研究确定需补充预披露的,亦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及并履行补充披露手续。

请各保荐机构将本说明内容及时告知各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并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1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或签

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会计师)的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会计师)由╳╳╳(机构或全部签字人员)更换为╳╳╳(机构或全部签字人员)。

特此说明。

 

 

                                    (公司盖章) (中介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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