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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2〕383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深证上〔2010〕433号)和《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1月23日
 

深交所发布《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来源:深交所网站

日前,深交所发布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统一适用的《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来的《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板成立后,深交所先后发布了《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充分借助保荐机构力量,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尤其是在增强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深交所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本次在《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深交所的主板和创业板,旨在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据了解,深交所本次发布的《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主要有五大特点:

一是贯彻了简化、便利和降低成本的监管理念,具体体现在规则的简化、保荐工作的简化与便利,以及保荐业务成本的降低三个方面。第一,《保荐工作指引》简化了与现有规则重复的内容,将保荐工作的规范聚焦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规范上;第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且有所侧重的原则,与《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相比,减少了保荐机构需要完成的定期现场检查及培训工作的次数;第三,明确保荐机构报送文件只需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电子文件,增加便利性,降低成本。

二是贯彻了分类监管的理念。规则一方面在整体上减轻了保荐机构的部分持续督导工作,但另一方面,增加了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要求,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的理念和思路。

三是引导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持续督导工作,促进保荐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保荐工作指引》引入了近期深交所在中小板试点的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进一步鼓励非试点保荐机构参照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同时引导保荐机构合理确定承销及保荐费用,鼓励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工作进度分期收取保荐费用,从机制上提高持续督导质量。

四是建立了更加客观、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保荐工作评价办法》从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方面全面评价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并将保荐代表人的评价与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挂钩,评价指标更加客观、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是充分尊重市场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在本次制定《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过程中,多次征求了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修改建议,包括调整了保荐机构变更后需要移交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和形式,以及保荐机构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发布之后,深交所还将举办针对性培训,帮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则,充分发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切实提高持续督导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