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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9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现就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PDF电子版)。缴款日前,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发行登记申请书、注册要素表、承销/认购额度表、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等。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办理发行信息披露及初始登记。
 
三、发行人分档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上海清算所为每档资产支持票据单独配发证券代码,确定资产支持票据简称。
四、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及兑付方式。

六、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票据提供存续期信息披露服务,具体程序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

七、发行人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事项比照《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登记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3号)办理。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康建卓(021-63323774)

    王艺丹(021-63323840)

附件1-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

附件2-资产支持票据注册要素表

附件3-资产支持票据承销认购额度表

附件4-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