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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1]424号

各保荐机构:

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审核工作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现将预先披露时间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关于发行申请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后即安排预先披露,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

1、审核部门在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落实反馈意见后,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收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同时安排初审会。相关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部门在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3、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差异的,应书面报告审核部门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4、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等情况,并主动就媒体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二、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是发行审核的基础材料。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和出具专业意见或报告。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依法履行核查义务,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避免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广告化倾向。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如需修改已提交的文件,应书面报告审核部门。

三、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应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延期的具体时间,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延期回复时间内仍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或者延期时间超过2个月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中止审查的项目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申请恢复审查。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视同新申报企业按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的时间排队安排有关审核工作。恢复审查时,如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部门可再次出具反馈意见。

4、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四、2012年2月1日前已通过初审会的企业仍按现行做法进行预先披露。

请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做好保荐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