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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1年8月9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四、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如上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五、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进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七、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二条至第六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和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保荐机构意见全文。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三)在公司、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合同签署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期间,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但是,公司应当努力缩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避免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九、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出具定期报告跟踪报告前,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跟踪报告中充分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

十、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未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应当采用月度或者季度等定期汇总的方式,按照公司确定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