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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0]1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9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doc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部门针对创业板特点,不断探索和建设适应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整体安排,秉承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编报规则的理念,《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根据创业板公司技术变化快、对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团队依赖性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等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突出了创业板特色的披露,如要求公司加强披露无形资产、核心技术人员、特许经营权方面的内容等,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创业板公司。

(二)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则和前期已披露信息的衔接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与创业板发行的相关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和季报的相关规则以及主板半年报的相关规则对应衔接,以保持相关规则要求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疏漏或冲突。在披露内容上,要求公司半年报的披露信息与公司前期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点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半年报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便于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由于创业板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遇到多种风险,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充分揭示未来经营中的所有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已经(或拟)采取的对策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四)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创业板半年报要求尽量减少重复披露,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过的事项简化披露。同时,在披露内容和形式上争取减轻公司负担,降低公司的披露成本。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共4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半年度报告全文、半年度报告摘要、附则等。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分为8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报告和备查文件,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全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半年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高,经营机制灵活,多元化和创新性特征突出,但同时经营不确定性较大,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根据这些特点,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使投资者能更全面地了解创业板公司。

1、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2、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术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相当部分企业无形资产在资产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披露商标、专利、非 专利 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若主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还要求公司披露应对措施。

3、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公司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4、增加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 为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能,要求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披露持续督导机构名称。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简化和调整,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对披露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尽量减少与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信息披露及重复披露。

1、适当调整应披露的财务指标。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披露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

2、适当简化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于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公司说明信息披露的网站及披露日期,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3、适当简化主营业务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业务单一,也不鼓励其在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因此,在董事会报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业披露主营业务,只需按产品或地区披露。

4、减少决策关联性较弱的其他信息的披露。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发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不再要求公司做专项披露,以提高创业板半年报的有效性。

(三)适当调整体例结构

主板半年报准则中“董事会报告”部分相对置后,考虑到体现创业板公司特点和风险的主要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是投资者关注重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公司基本情况”之后。另外,在重大事项中,将一些重大事项如股权激励情况作为单独一条披露,以体现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