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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2004520日发布,2009618日修订)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乙方提交的证券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发布的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和备忘录(以下简称“甲方发布的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甲方发布的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甲方发布的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权证上市初费为20万元,上市月费免交。

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年度交纳。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或甲方规定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