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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2008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要求,持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以下称旧版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截至2008年8月31日,已有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93家资产评估机构按规定报送了相关材料,具体名单附后(按报送材料先后排序)。按规定,名单所列的93家资产评估机构持有的旧版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8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其旧版证书于2008年9月1日起作废。


附件:93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doc
二OO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