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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三号(修订) 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摘要表格7.8.4“上市公司买卖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卖出申购新股取得的股票,可在7.8.4中以下列方式进行汇总披露:

    “报告期内卖出申购新股取得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收益金额为_______元。

    二、摘要表格4.1中“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对于年初(或股改方案实施后)持有限售股数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股东,上市公司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可以进行汇总披露。

    该表“解除限售日期”按报告期内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填写,对于通过汇总方式披露的限售股份,无须填写解除限售日期。

    三、目前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应当尽快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年报准则和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无法在年报披露前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年报“董事会报告”相关部分对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情况和原因进行说明。

    审计委员会按年报准则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汇总报告的,应当在向我部报送年报相关材料时,同时将经审计委员会盖章或其成员签字的报告报我部备案。

    年报准则中要求的薪酬委员会汇总报告比照上述处理原则进行披露和备案。

    四、上市公司在填写股东持股情况表时,应当勤勉尽责地核实股东身份,准确填写股东性质和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原则上对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股东性质和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不得披露为“未知”。

    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并在向我部报送年报相关材料时,同时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已提交的公司不必再次提交)及公司2007年年报编制过程中每位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书面记录文件报我部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