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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摘要表格7.8.4“上市公司买卖其它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单个股票区分买入和卖出情况披露报告期内买卖情况,报告期内对同一股票买入情况应当合并后披露。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买卖数量较多,无法按照摘要格式7.8.4进行披露的,可以根据年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经我部同意后,以汇总的方式披露摘要表格7.8.4。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券的公司年报披露内容特别要求: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6.13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内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我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版)第5.2条的规定披露有关内容。

    2、报告期内已发行上市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1)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有)。

    三、根据本所年报通知的要求,本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上市公司拟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应当聘请审计机构对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并同时披露。

    四、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当在年报全文第八节“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中进行披露。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  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