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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8-12-0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   资格培训

第五条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  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  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九条  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前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第十二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本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参考人员被本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永久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前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  参加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上自学、集中面授、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举办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第十八条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后续培训的,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连续两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所网站将及时公布被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前述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所已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明》依然有效。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