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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除权等事项引起的参数调整
(2006年4月6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其股改承诺中相关参数调整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或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股改承诺中包含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赋予流通股股东认购(或认沽)权利、追送股份、发行权证等相关内容的,应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对上市公司发生影响其股票价格或股本的情形时(如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以上事项是否相应做出调整及调整的原则、计算公式做出明确说明,如不做调整的也应当明示。
    二、 承诺人所做限价减持、增持股票承诺中的价格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为参照系的(如“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50%”),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净资产、净利润等的变化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应的价格调整信息。
    三、 承诺人所做的限价减持、增持股票承诺中的价格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作为参照系的(如“当上市公司股票在10元以上时才减持股票”),当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涉及股票价格除权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披露相关的价格调整信息。
     四、 承诺人所做追送承诺中已注明当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涉及股票价格除权的情形时,将对追送比例或追送股份总数做相应调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披露调整后的相关信息。
     五、 发行权证(权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提示权证(权利)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将根据标的证券的除权做相应调整的提示信息。
在标的证券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下午3:40前,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权证(权利)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调整结果的公告,并在标的证券除权日刊登。
    六、 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已列明调整计算公式的,承诺人应当按照该计算公式调整相关参数;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未列明调整计算公式的,承诺人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相关调整参数:
设调整前的最低减持价格为P0,送股率或股份转增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最低减持价格P为: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②增发新股或配股或转股:P=(P0+A*k)/(1+k)
③派息:P=P0-D
④上述①、②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⑤上述①、③两项同时进行:P=(P0-D)/(1+n)
    调整值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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