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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本所对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知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免责,本所根据免责材料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中的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未进行尽职调查;

(二)保荐机构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未进行核查验证;

(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制定的改革方案背离《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

(四)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未履行保密义务,在保荐对象改革方案公开前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股改相关事宜;

(五)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报送的股改材料未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本所《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则和指引的规定制作;

(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报送的股改材料制作粗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机构以非正当理由终止与保荐对象的保荐协议;

(八)保荐机构未能履行保荐职责导致保荐对象以非正当理由终止股改程序;

(九)保荐机构未能履行保荐职责导致保荐对象不能如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

(十)保荐机构未促使保荐对象及时办理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手续;

(十一)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对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完成前,同时是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代表人;

(十二)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

(十四)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

(十五)保荐机构未履行保荐职责,导致保荐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等重要关联方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

(十六)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按照《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关注相关事项;

(十七)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按照《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

(十八)保荐机构在每年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所报送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或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十九)保荐机构未建立健全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档案制度;

(二十)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存在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责令改正;

(二)谈话提醒;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受理该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负责的股改项目;

(五)公开谴责;

(六)建议上市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和/或保荐代表人;

(七)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