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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七号 2002年4月16日

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处置问题的审核要求


  为了做好拟发行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便于股份的登记与托管,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设置的批复文件是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

  首次公开申请股票发行的国有股份公司,应要求其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首次公开申请股票发行的非国有股份公司,凡存在国有股权的,不论其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高低,均应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上述公司首次公开申请发行股票或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虽然公司取得了设立时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但如公司从设立到发行前其国有股权发生了变动,也应提供变动后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如拟发行公司尚未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应要求公司按上述规定补办。

  审核中应核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及设置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股权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