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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92)国资企发第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是通过建立资产纽带,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措施,应分期分批展开。经商定,第一批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东风汽车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第一汽车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贵州航空工业集团,第一批试点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的道路,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体改委(办)、经委(生产办)、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各试点企业集团。

 

附件: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 《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参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第四条 授权经营试点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权方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进行授权,授权方负责:

 

  1.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

 

  2.决定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核定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量,确认核心企业在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参股、关联公司)中应拥有的产权(股权),以便核心企业对上述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在试点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和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3.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4.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对于经营不善,未达到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出改进要求,直至停止授权。

 

  5.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为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和改革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被授权方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被授权方负责:

 

  1.提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方案,包括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2.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的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报批。

 

  4.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核心企业运用授权实现集团经营,发挥整体优势,试点企业集团应依据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成员企业持有的产权(股权)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实行规范化的产权(股权)管理。

 

  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或管委会制,下同)。

 

  企业集团内部有四种产权管理形式:

 

  1.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占用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委聘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对于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团公司拥有全部产权(股权)的分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按照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3.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参加其董事会工作;如被持股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派员出席其股东会并依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会,以此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股权的正当权益。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4.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可比照上述诸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

 

  第八条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审批程序:

 

  1.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核心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有关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

 

  (1)核心企业基本情况,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2)要求授权经营的理由,实现资产联结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与有关紧密层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经营方式。

 

  (4)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方案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5)其他有关事项。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后,审定试点方案。

 

  凡涉及企业兼并或资产有偿转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权、股权交换资产,股权交换股权等方式确认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的持股或产权辖属关系。

 

  凡涉及产权界定或产权划转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加以界定或划转。

 

  凡办理过计划、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等划转手续,已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紧密层企业,其资产视同为已一并划转;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的,可补办手续。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批复上述试点方案,明确授权范围,形式和责任。批件抄送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颁布日期:199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