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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

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

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

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

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

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

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

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

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

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

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

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

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

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

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

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

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9.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

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的或有负债)。

  1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

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

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

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1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10条

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

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则

  1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